作家江南起诉苹果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终审获赔23万元( 七 )

避风港原则并不适用

但是 , 对于这样的结果 , 苹果公司并不认可 , 遂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理由除了继续称苹果公司并非实际运营者 , 以及苹果公司并未从中获利之外 , 还提出了新的辩护理由:苹果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 , 不可能逐一核实海量应用程序中的内容 , 应当适用避风港规则 。 在杨治未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 , 一审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所谓避风港原则 , 指的是用户提供的内容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 , 并不知道网络用户的行为 。 这种情况下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需尽到“通知+删除”的义务即可 。

随着中国互联网产业日渐发达 , 相关侵权案件日益高发 , 这一原则也越来越多地被引用 , 成为影响结果走向的一个重要因素 。 例如 , 2016年社会普遍关注的快播侵权案 , 快播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 就成为当时辩论的一大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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