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六 )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 ,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 , 提供相关信息 。

第十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 , 应当进行整改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

第十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 , 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 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防止信息扩散 , 保存有关记录 ,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 ,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 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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