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四 )

第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 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 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 ,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

第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

第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 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

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 , 履行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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