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八 )

第二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 , 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 , 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 , 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