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返还二胎生育保证金被起诉 村民获支持( 三 )

  2018年6月6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5行初6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博兴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村规民约与法律、国家政策相抵触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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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在2016年,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也曾因未返还二胎生育保证金(押金)被5名村民起诉。

  2016年,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傅永强与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2013年的1月1日被告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制订《傅桥村村规民约》一份,其第7条内容为:“新婚夫妇领取准生证向村委交押金1000元,领取二胎准生证的交押金10000元,按时查体,无违反计生条例的,待新生子女落户后押金退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傅永强系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傅桥村村民。2013年的1月1日被告傅桥村村民委员会制订《傅桥村村规民约》一份。原告与妻子朱某某于2005年9月14日生一女孩。2013年8月19日,被告傅桥村委向原告傅永强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2013年9月29日,原告夫妻取得了博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批准生育二胎的证明。2015年4月4日,原告的第二个孩子出生。被告未向原告退还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

  上述行政判决书还显示,被告傅桥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刚接手村委的事务半个月,对村里的账目还没有理清,我不清楚。下一步先熟悉理清村里的账目及欠款情况,有钱就先还钱。”

  博兴县人民法院认为,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法定职权,故其向村民傅永强收取10000元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应予以确认违法。因被告收取原告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违法,故原告要求其予以返还,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6年4月25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8月19日对原告傅永强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违法;被告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傅永强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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