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凶宅”信息 花数百万买的房子能退不? 答案来了( 三 )


特殊情况下 , “凶宅”情况也可能不属于出卖人应主动告知的内容 , 例如“凶宅”中非正常死亡人死亡时间与房屋买卖交易时间的间隔对出卖人是否应主动告知“凶宅”情况的判断有影响 , 间隔时间超出一定合理范围便无法归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 法院具体判断后可不认定该情况属于主动告知范围 。 但是 , 需要注意的是 , 在买受人询问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凶宅”情况时 , 出卖人仍应如实答复 。
丰台法院调研分析发现 , 造成买受人不知其购买房产是“凶宅”的情况包括 , 出卖人、中介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其二是中介公司审慎审查环节缺失;其三是非正常死亡发生时间距房屋交易时间较长 , 买受人及中介公司未审查到位 。
对此 , 丰台法院倡导 ,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实披露标的物的重大瑕疵 , 诚信履约;完善二手房交易流程 , 通过提前签订“无非正常死亡”承诺书等方式督促出卖人及中介公司如实告知买受人房屋情况;加强宣传引导 , 向社会传递房屋买卖中此类风险的存在 , 引导社会主体及时审查、诚信告知 , 提早规避风险 。 同时购房人不应仅通过房主及中介口中了解房屋实际情况 , 也要到属地派出所 , 居委会进行全面细致的打听 。
【隐瞒“凶宅”信息 花数百万买的房子能退不? 答案来了】“自古以来 , 家宅平安是人民对生活最美好的企盼 , 妥善处理房屋类买卖合同纠纷既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 又是助力人民和谐安居的社会担当 。 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 , 丰台法院将不断强化和延伸审判职能 , 加大典型案例引导与示范作用 , 以公正裁判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 切实维护房屋交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丰台法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俊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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