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啦!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
就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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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江苏南通狼山国家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要求 ,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 落实市人大立法要求 , 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起草工作 。 现将《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公布 ,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ntlslydjqglbzzj@126.com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邮寄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港东路2号(邮编226000)江苏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综治局 , 并在信封上注明“《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7日 。 联系电话:0513-85705898 。 附件:1、《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条例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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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链接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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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保护 , 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 , 发展森林旅游 ,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森林公园是以森林资源为依托 , 呈现“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绿核 。 森林公园范围以法定程序批准确定的范围为准 。 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 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第五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为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 鼓励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捐赠、资助或参与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六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文化旅游、住房建设、生态环保、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 属地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能 , 协同做好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 , 处理森林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公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基础设施的义务 , 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森林公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基础设施的行为 。 第九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 按规定程序报批 。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 不得擅自变更 , 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批 。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 , 并标界立桩 。 第十条  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 , 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 在森林公园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生态环境 , 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 第十一条  军山南麓的自然生态保留地是森林公园内的生态保育区 , 实行封闭管理 。 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批准 , 不得擅自进入 。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山体、水体、文物古迹等资源的保护 , 做好森林病虫害和水污染防治及禁止垂钓水域的划定并公示 。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 划定森林公园防火区 , 设置防火标志、标识 , 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 森林公园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防火规定 , 履行防火职责和义务 ,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与演练 , 消除火灾隐患 。 第十四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文体、群体性等活动的 , 须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 在指定的区域进行 , 并服从统一管理 。 第十五条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 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区域内进行;科研成果应当无偿向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提供副本 。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 对交通工具、游乐设施、危险地段的安全保护设施定期检查维修 ,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在危险地段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标识 。 第十七条  进入森林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 在规定地点停放 。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内实行文明敬香 , 游客应当使用免费赠送的环保香 , 并在指定的区域焚烧 。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石、取土 , 或进行攀岩、山体野道探险;(二)擅自砍伐林木 , 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或在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 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烤 , 焚烧香蜡纸烛;(四)擅自在森林公园内放生;(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设网等方式在森林公园水域捕鱼 , 在禁止水域垂钓;(六)刻划、污损树木、岩石、文物古迹;(七)擅自摆摊设点 , 兜售物品或服务;(八)携宠物进入封闭区域;携宠物进入开放区域 , 不牵牵引绳、宠物粪便不自行清理;(九)违规停放车辆;(十)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由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 擅自进入生态保育区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 在山体采石、取土致使山体毁损的 ,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恢复原状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攀岩、山体野道探险等其他行为造成山体破坏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下列规定的 , 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砍伐林木 , 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的 , 处损失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燃放孔明灯或在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烤 , 焚烧香蜡纸烛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森林公园内放生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设网捕鱼的 ,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违反没收渔具和渔获物 , 炸鱼、毒鱼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电鱼、设网捕鱼的 ,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下列规定的 ,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刻划、污损树木、岩石、文物古迹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禁止水域垂钓 , 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摆摊设点 , 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可以暂扣其物品及其装盛器具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兜售物品或服务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携宠物进入封闭区域 , 或者携宠物进入开放区域不牵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 , 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违规停放机动车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违规停放非机动车的 , 处以二十元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 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条例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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