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价国内数据交易现状,新网络安全法发布后各交易平台是否会受其影响
谢邀!看到那么多长篇大论,有理有据,有高清图,我竟无言以对。怎么全TMD差不多都是广告啊!我先回答你所谓的现状。
现状就是,表面上很热,其实内里很冷。真正的交易额、交易案例少得可怜。你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有些交易,也许明面上不好说,但是你可以从其它维度来看嘛,比如说企业规模。就拿大家觉得最大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大伙看看这个交易所有多少人,有没有在招聘,办公人员以什么为主?在哪里办公等等维度来看,大概就知道情况了。
除了明面上政府主导的交易所,另外几个企业级的交易所,其实大部分数据也都有可能是游走在灰色地带,今年数据堂高管被带走只是冰山一角。那是不是数据交易没有那么大的需求呢?错!需求很旺盛,我经常收到各种人想买数据的好友申请,比如说南宁某位老板,他迫切需要我提供本市有小孩的家庭主妇的数据,这个数据包括:地址、名字、电话。他购买这些数据的目的是有针对性地卖他的土鸡蛋。
我懵逼,这不是违法的事情吗?这些数据能否拿到?当然是可以拿到了,只是看你用什么样的手段。但是这样的数据交易,是违法的!还有人问我买她男朋友的数据,有人跟我买某区域某年龄段男性联系方式的数据。可见这个市场需求真心旺盛,但是,这些行为确实都是违法的。再来回答你所谓的新网络安全法是否会影响。
影响很有限,市场发展会先于法律健全的速度。
■网友
“大数据”大家都有所耳闻,但是,国内的大数据交易的现状究竟如何?这里面又涉及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国内许多同行在讨论该问题的时候,容易落入法教义学的窠臼,但无奈国内的数据交易和隐私权的立法过于零散,缺乏体系化。国内的交易平台类型可分四种。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大数据的交易类型。主要分四种:
第一种是大数据交易所(中心)内的大数据交易。这也是当前建设的主要交易模式,比如,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长江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等等。(上述四大交易平台的对比详见表一)
第二种是基于行业数据的大数据交易。交通、金融、电商等行业分类的数据交易起步相对较早,由于领域范围小,数据流动更方便。
第三种是数据资源企业推动的大数据交易。国内以数据堂、美林数据、爱数据等为代表的数据资源企业渐具市场规模和影响力。区别于政府主导下的大数据交易模式,数据资源企业推动的大数据交易更多的是以盈利为目的,数据变现意愿较其他类型交易平台更强烈。
第四种是互联网企业“派生”出的大数据交易。以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凭借其拥有的数据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在大数据交易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派生出数据交易平台。
涉及主要的法律问题分4种:
1.数据分类
从数据源类型来看,主要包括公共数据源、社会数据源、商业数据源和个人数据源等四大类。其中,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利用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潜能,对于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国内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利用及商业化动力不足。而区别于政府主导的公共数据,商业数据源在企业盈利目的的推动下进行交易,数据变现的可能性更大。
2、数据信息隐私保护
由于数据信息往往包含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因此在数据交易中,数据的商业化利用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但是,过于强调信息隐私的保护,又会限制数据交易的发展,二者属于统一矛盾体。如何在开发数据信息商业价值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不仅需要在两种价值观中做出权衡,还依赖立法技术来解决。
3.数据定价
从交易价格来看,目前交易过程中缺乏对数据定价的统一标准,难以准确衡量数据应有价值,目前主要依据数据的效用和稀缺性来初步进行定价,但如何通过市场自我约束建立数据交易的市场定价机制,仍是非常有挑战的前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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