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与纸书的版权问题怎样区别
题主看电子书的时候还能考虑到版权问题,让我等一边看盗版一边讨论知识产权的人自惭形秽……从理论上来说,电子书和纸质书作为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两者的保护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出版物(主要是电子书)的规定还远远比不上传统出版物(如纸质书),网络侵权随处可见,保护却是难上加难。我下面的探讨,主要基于法理和现有的相关案例,希望有人能从法条上来分析。你的观点中提到“分享”,如果仅仅是借阅(非拷贝,而是把你的电子书阅读工具整个借给他)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说要“破解后分享”,是什么意思?是指破解其DMR技术吗?目前比较流行的数字版权技术(DRM)是采用下载计费、数字底纹加密和硬盘绑定等措施实现对网络出版物传播范围控制的。那么你说的破解后分享,打个比方,就是你交钱进入某个场所,这时候你发现该场所有个小门,是从里面控制开关的,你打开那道小门,让你的朋友们不用交钱就自由进入,你觉得你侵权了吗?因为我很少使用电子阅读设备(汗颜,不懂kindle破解,特意去网上搜索了一下,大开眼界……),所以我对破解技术知之甚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一部分内容都是“破解”+“分享”的:Kindle 官方破解版电子书|iPad 电子书资源分享区帮助大家破解亚马逊中国上的免费kindle电子书_kindle吧这种借破解他人作品来提高自己知名度的行为,不多加评价了,是违法的。可以看之前比较经典的一份判决,就是李某诉verycd侵权的:李某(笔名李某某)诉Y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不知道是否有权限看完整份判决书,摘录一些重要的判决:本院认为,……被告的网站并未直接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的是上传者。……被告的网页显示涉案作品的上传者“QCN”曾上传精华资源9全部资源60。按常理,一般个人或公司不太可能得到如此多权利人的授权,且也无法看出QCN与李西闽间有何关联,即使一名普通的网络用户,也能够意识到该用户上传的资源有着重大的侵权嫌疑。所以,假如你破解后分享到verycd,百度这些地方的话,虽然赔偿义务人往往是网站,但是直接侵权人肯定是你。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者的,是为了鼓励作者继续创作,激励其他人写出优秀作品的,不是为了保证人人都能看上正版书的……法律没有让你过上更优质生活的能力。想看正版书,自己挣钱,别指望法律。
■网友
【电子书与纸书的版权问题怎样区别】 ?(? ???ω??? ?)?本人认为解答题主的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著作权上的一些法理:
一是“发行权一次用尽”,又称“首次销售原则”(the 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穷竭原则”,是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限制。即虽然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但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了。合法获得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人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在此出售或赠与。 首先应明白的一点,是题主买了纸质书后获得的只是纸质书的物权,但并没有获得纸质书上的知识产权,纸书上的著作权仍归纸书的作者所有~(因为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纸书只是作品的载体)本来由于著作权是多种权利集合而成的权利束,题主将书借给朋友的行为本应受到其中“发行权”权利的约束和限制(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但是由于著作权法是作者私权和公共利益妥协的产物,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能限制商品的正常流转,故而法理上有“发行权一次用尽”,简而言之,就是题主在通过正当渠道购买了经著作权人许可出售的书籍之后,可以自行处置这本买来的书,可以再卖掉,可以再借给朋友,都是OK的~~
但是,“发行权一次用尽”仅存在于纸质环境中,电子书并不当然适用。如果认为购买了电子书之后就可以任意处置,破解后分享给朋友,就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而什么是技术措施呢?可见下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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