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与纸书的版权问题怎样区别( 二 )
技术措施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措施,它从根本上切断了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以及非法复制、传播和利用作品的途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的范围远小于纯技术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其与后者的差异主要有两点:一是必须用于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二是具有阻止对上述特定客体实施特定行为的功能。具体而言,其又可分为“接触控制措施”,即直接阻止未经许可阅读、欣赏作品等“接触”作品的行为;与“版权保护措施”,也称“使用控制措施”,指著作权法中各项专有权利对应的特定使用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网络传播等。 法条可参见《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著作权法包含的权利并未明确指出有“技术措施权”,所以其可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受法律规制~
所以逻辑是怎样的捏?就是说,纸质书题主买来之后由于“发行权一次用尽”就可以随你开心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啦~~【谁让你付钱你是大爷】但是电子书却不然,电子书买到后如果“破解技术措施”然后给朋友看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很好奇题主既然已经把书买下来了为什么不连电子书阅读器一起借给朋友还要炫技破坏下技术措施捏?(? ???ω??? ?)?】
至于第二个问题就没有回答的必要了吧。《宪法》中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若在《著作权法》中出现嫌贫爱富,那就是很可笑的事情了。如果一部法律连表象上的公正都做不到,那么怎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的决议就是很可疑的了。《著作权》立法目的参见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关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的谬误分析如上,但猜想题主提这个问题可能潜意识里觉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作者,让阅读付费是对“穷书生”的一种不公平,但试想如果大家都不为创意埋单,如何激励社会上产生更多的创作者呢?知识产权法在于通过为创造者和工商业经营者赋予一定的垄断权利以达到激励作用,让社会涌现更多创造者和工商业者,所以,不要觉得这个钱出得亏勒~~舍不得孩子套不得狼~~舍不得为创意付费也得不到更多的创意对不对??
最后,浅淡一下电子书版权和纸书版权的看法。版权上,两者是无异的。因为只是载体的不同,纸书和电子书上的作品是相同的。两者最大的差异,个人认为应当是纸书购买后,可以获得对纸书完整的所有权,但电子书可能仅仅获得的是使用权。
最后的最后,想说的是对著作权问题的认识还是一个蛮复杂的问题的。因为首先客体是非物质性的,感知上就比较抽象,其次著作权的整体体系又较强,理解一个问题可能牵一发动全身要理解很多问题,最后是加上网络环境,问题就更加复杂抽象,毕竟原来的著作权法框架建构在传统传播方式的背景下,而网络环境下难免要重新洗牌。
■网友
1. 电子书的所有权问题争论一直很多,上也有讨论。但无论这是一种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除了相关法律明示许可的情况以外,破坏版权保护措施肯定是不合法的。2.首先,合法与合理,有时候并不是一致的。其次,著作权法律体系下,是存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平衡机制的,超出这个机制之外,只能理解为侵权行为了,除非修法。另外,纸书的版权与一本书的实体的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你买了一本书,具备了处置这本书的实体的各种权利,但是你并没有因此获得这本书的著作权(例如出版权、复制权等)。所以你在行使对实体的所有权时,不能侵害书的作者的著作权,也不能侵害传播者的邻接权(例如版式设计)。电子书也是同样的道理,即便每一个电子书授权许可被认为是所有权,你也仅仅是获得了这个复本的所有权,而处置过程同样不能侵害著作权(目前国内法律体系下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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