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为啥不能用于设计婚姻、房产等范围( 二 )
■网友
目前,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此外,这里需要纠正一下,因为2019年4月23日《电子签名法》进行了修改,因此,目前房产相关合同并不存在使用电子签名的政策障碍。
■网友
云合同认为婚姻、收养涉及人身关系的变动,土地、不动产涉及重要财产的变动,此二者利益影响重大,因而不适用电子签名。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原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涉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的”文书除外。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将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全部排除在外,排除范围过宽,不利于公用事业信息化的发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研究认为,上述规定的排除范围宜限于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据此,这一部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为推动公用事业信息化发展留下了发展空间。
这部法律还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也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网友
个人看法:由于各行业或部委都有各自的行业管理办法,也许是起草电子签名法时,住建部、民政局不认可电子签名,觉得风险太高(比如房屋合同太敏感,如果电子签名被攻破或篡改,老百姓房子没了,估计该造反了吧...),立法时就给明文禁止了。(没考据,纯个人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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