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为啥不能用于设计婚姻、房产等范围

【电子签名为啥不能用于设计婚姻、房产等范围】   《电子签名法》“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规定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此处所述的文书是否仅限于“婚姻、收养、继承关系”的文书,其他的涉及人身关系的文书是否包括?第二,此处人身关系的范围应如何理解?
  我们知道,人身关系既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那么此处的人身关系是仅指身份关系,还是包括人格关系?比如属于人格权中的肖像权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另外,如果涉及存在复合性质的权利,比如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合同中涉及的权利既包含财产权属性也包括人身权属性,这类合同是否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
  法大大认为,基于可靠电子签名完全可以取代手写签名的技术特点,用达到法定条件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来替代手写签名和达到原件的法律效力,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法律实践上是行之有效的。事实上在电子签名技术应用最为广泛的美国,电子签名技术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在美国,大量的投资协议、不动产转让协议都已习惯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以替代手写签名和纸质文件。正因为电子签名在互联网时代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法律上采取限缩解释有利于可靠电子签名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基于上述理由,法大大认为此条不宜作扩张解释,不能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应仅限于涉及婚姻、收养、继承关系的文书;而此处的所指的人身关系,从该条列举的“婚姻、收养、继承关系”来看,其实只是涉及身份关系,并不涉及人格关系,更不涉及财产关系。

■网友
一问:《电子签名法》何时施行?
  答: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
二问:《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电子签名法》中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提出了要求。
三问:什么是“电子签名”?
  答:该法中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考试大/收集/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
四问:《电子签名法》施行的意义何在?
  答:《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施行将对发展我国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考试大/收集/它能够解决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身份确认,以及行为的不可否认性,确立电子签名具有印章的同等法律效力是网络环境的重要保障之一。《电子签名法》的施行,还将促进完善其他相关部门法律的工作,比如《票据法》与《合同法》等。
五问:《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电子签名法》中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网友
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几种不适合电子签名的场景,主要是基于技术和法律的时效性、矛盾性、政策性考虑的。比如房产、婚姻是70年甚至更长时间100年,这期间原电子签名技术可能被攻破;又比如市政公用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变更,而原电子签名却无法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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