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草案已出!陕西要用“法律”给货车超限超载戴上“笼头”!( 四 )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
(二)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三)租借、转让大件运输许可;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大件运输许可 。
第十七条【政府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主动与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大件运输政府服务协议 , 明确服务事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 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协议提供行政服务 , 相关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承诺义务 。
大件运输许可时 , 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大件运输企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大件运输护送要求的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在管辖范围内组织开展联合护送 。
第十八条【数据开放】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公路运行信息、道路交通管制信息向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大件运输企业开放 , 为其制定大件运输方案、申请许可提供便利 。
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传输大件货物有关数据并承诺真实性的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事中、事后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通行安全和设施安全】 大件运输审批机构不得指定重量超限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通村公路和技术标准低于三类的桥梁 。 确需通行通村公路的 , 应征得通村公路管理单位同意 。 因通行大件运输车辆造成通村公路损坏的应由大件运输企业按照通行路段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
第二十条【站点治超】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 , 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
经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分工和职责进行违法超限超载案件查处 。
未经许可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 , 依法补办大件运输许可;可解体物品 , 执法人员责令卸载分装 , 承运人自行卸载、分装有困难的 , 可以委托第三方或者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拒不卸载、分装的 , 委托第三方代为卸载、分装 , 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
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对卸载货物妥善保管 , 并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承运人 。 承运人应当在七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 , 逾期不处置的 , 由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依法处置 。
第二十一条【入口治超】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装检测设施设备 , 对货物运输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 , 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 , 不得放行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 对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劝返 , 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
第二十二条【设限治超】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农村公路的需要 , 在农村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 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 不得向通行的货物运输车辆收费 。
第二十三条【非现场取证】 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 , 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前方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 可以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 , 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数据作为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行政处罚的证据 。
违法车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的 ,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调查核实后实施行政处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 ,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委托注册地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 调查核实材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注册地交通运输部门可将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作为诚信考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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