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草案已出!陕西要用“法律”给货车超限超载戴上“笼头”!( 二 )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 , 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 , 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 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执行本条例状况的监督检查 ,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职责 。
第四条【业务协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 , 并纳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网络 , 实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治理超限超载信息的互联互通、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 运用科技手段 , 提升治理水平 。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 其所属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 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 , 共同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工作 。
第六条【协会职责】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 加强对合法生产、销售、改装货物运输车辆 , 货物运输车辆合规装载、配载、运输等的宣传教育 , 发挥自律作用 , 促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治理超限超载责任 。
第七条【考核奖惩】 有关部门应当对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超载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 考核结果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范围 , 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
对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对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 , 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 督促整改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或者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非法装载、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 , 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 , 向举报人反馈 , 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 , 应该给予举报人奖励 。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九条【车源治超】 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 对本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或者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机动车 ,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 , 由机动车违规生产企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 , 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回 。 违法行为地不在管辖区域内的 , 按照规定移送发生地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条【车辆改装】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 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按照下列规定查处:
(一)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 , 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车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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