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常州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坑”要小心( 三 )


公司■常州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坑”要小心
文章图片

二、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刘先生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 , 快递公司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 虽然刘先生与快递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快递协议 , 但快递公司接收货物和运费 , 意味着刘先生履行了主要义务 , 快递公司也予以了接受 , 此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事实合同的规定 , 刘先生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 。 关于快递丢失的赔偿问题 , 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予以不同处理:1.在订立快递服务合同时 , 快递服务企业对于保价条款进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 , 寄件人自主决定选择保价的 , 可以认定保价条款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 快递物品丢失、毁损时 , 快递服务企业主张按照保价条款约定处理的 , 应予支持 。 2.寄件人没有选择保价 , 快递服务企业按照《快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损失赔偿条款进行提示并特别说明的 , 快递物品丢失、毁损时 , 快递服务企业主张按照损失赔偿条款处理的 , 应予支持 。 3.寄件人没有选择保价 , 快递服务企业未按照《快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损失赔偿条款进行提示并特别说明的 , 快递物品丢失、毁损时 , 寄件人要求快递服务企业赔偿损失的 , 应予支持 。
本案中 , 因刘先生与快递公司未签订快递协议 , 因此不存在快递公司提示及特别说明损失赔偿条款的问题 , 损失赔偿条款对刘先生不生效 , 刘先生的赔偿实际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 。
典型案例八
机构停业莫惊慌 理性追责有保障
一、案情
2012年5月 , 市民朱某报名参加某英语培训机构学习英语 , 相关培训合同中约定朱某学习课程为B级 , 学习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 , 学费金额为8800元 。 2012年7月 , 朱某续费报名 , 相关培训合同中约定朱某注册级别由原来的B级提升为从IB级到A级 , 学习时间升级为终身 。 朱某为此补缴学费42000元 。 之后 , 朱某一直在该培训机构学习英语 , 并完成了B级别的学习内容 , 开始进行中级LI级别的学习内容 。 2019年7月底开始 , 该培训机构不断压缩课程 , 陆续辞退教师及课程顾问 , 压缩原有培训场地 , 将场地提供给第三方少儿英语培训机构使用 , 最终暂停营业 , 将学员分流转学至其他校区 。 朱某认为该培训机构的行为已导致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故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44450元 ,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
公司■常州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坑”要小心
文章图片

二、分析
随着社会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 , 近年来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 消费者在与此类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时 , 通常会根据机构要求预先支付全额学费 。 此种消费模式在性质上属于预付消费 , 因教育机构开办门槛低 , 规模大小不一 , 行政监管相对缺失 , 消费者需要承担付款后未能按约获得教育服务的较大风险 。 且此类风险一旦发生 , 往往形成群体性纠纷 ,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 未消费的 , 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 已经消费的 , 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 , 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 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 ,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 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 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 本案中 , 该培训机构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学习地点 , 且出现暂停营业情形 , 违反培训合同约定 , 导致朱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故培训合同应当解除 。 因朱某购买的是英语培训级别服务 , 在未完成该级别学习的情况下 , 朱某学习目的未达成 , 该部分费用应退还给朱某 。
在此提醒消费者 , 报名接受学习教育服务时 , 一定要注意审核机构的营业执照、办学资质证明等材料 , 尽量选择师资条件好、有规模、操作规范的培训机构 。 同时妥善保管好培训合同、付款凭证、学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 一旦发生机构停业、跑路等意外情况 , 应冷静处理 , 并可通过诉讼等司法手段理性解决 ,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典型案例九
网络购物遭欺诈 合同解除获赔偿
一、案情
国之藏公司淘宝店是从事网络酒类销售的公司 。 国之藏公司淘宝上的网店作出24小时发货的承诺 。 2017年3月18日 , 周某在国之藏公司的淘宝网店下单购买了两坛53度5L装珍藏版茅台酒 , 总价为28400元 , 并于当日支付了全部款项 。 2017年4月6日 , 国之藏公司告知周某其购买的酒无货 , 经协商 , 周某于2017年4月10日取消了订单 。 几天后 , 国之藏公司调高了该款酒的价格 , 继续在网上销售 。 周某认为 , 他是在国之藏公司称无货、今后也不会再销售该款产品的情况下才取消订单的 , 国之藏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 要求国之藏公司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 。
公司■常州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坑”要小心
文章图片

二、分析
国之藏公司不能合理说明取消订单后重新提价销售的行为 , 应当认定为违背承诺 , 隐瞒囤积居奇真相 , 构成欺诈 , 国之藏公司应赔偿周某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金共计85200元 。
当前 ,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表现形态多种多样 , 但其核心仍然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 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 本案中 , 周某提供双方交流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表明 , 其在2017年3月18日与国之藏公司就何时发货一直沟通、确认 , 直至2017年4月6日 , 国之藏公司才明确告知周某无货并建议取消订单 。 国之藏公司对周某订购的商品长期未能发货 , 明显与国之藏公司淘宝上的网店作出24小时发货的承诺不符 。 而在国之藏公司告知周某无货 , 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不久 , 国之藏公司又调高价格在网上继续销售该商品 。 国之藏公司对其取消订单又重新提价销售的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 可以认定其是为获取更高利润 , 囤积居奇 , 隐瞒其有现货的事实 , 误导周某解除合同 , 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 应当按商品价款的三倍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