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常州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坑”要小心( 二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需谨防掉馅饼的好事 , 要擦亮眼睛 , 不要被虚假的广告所诱骗 。 若不幸遭遇商家欺诈 , 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 , 积极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典型案例四
旅游意外被叫停 退费不能一言定
一、案情
2019年4月10日 , 市民李先生在常州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菲律宾七天跟团自由行 , 旅行时间定于5月1日至5月7日 。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后 , 李先生当即缴纳了4689元费用 , 其中包括了签证、订房、机票等相关费用 。 4月22日 , 李先生像往常一样出门上班 , 却不慎遭遇交通事故 , 左小腿骨折 , 无法行走 。 李先生第二天即与旅行社取得联系 , 希望解除旅游合同 。 旅行社同意解除合同 , 但提出需要扣除30%费用 。 双方就退款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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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旅游行程结束前 , 旅游者解除合同的 , 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该条赋予了旅游消费者任意解除权 。 更何况本案中李先生因自身身体原因 , 自当有权解除旅游合同 。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旅行社如何退费的问题 。 在此提醒消费者 , 旅游属于多元组合商品 , 会牵涉到交通票务、住宿、签证等方方面面 。 合同解除后应否退还费用 , 应当退还多少 , 应由旅行社进行举证 , 而不是笼统规定一个扣费比例 。 此外 , 考虑到旅行社更接近、更掌握相关证据 , 故其更应有理由、有义务和有能力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 这也合乎情理 。
典型案例五
认购定金拒退还 转换思路解疑难
一、案情
2019年5月 , 市民黄某到本市某房产公司看房 。 因销售人员带看的房屋存在小瑕疵 , 黄某为此犹豫不决 。 销售人员遂进一步与黄某沟通 , 承诺其可以先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 并支付5万元定金 。 如果对该套房屋不满意 , 之后有新楼开盘 , 定金可以转为购买其他房屋的认筹金 。 黄某认为销售人员的建议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 于是匆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 。 但因销售人员后续联系带黄某看的小区其他房屋均无法让其满意 , 黄某遂欲放弃购买 , 并要求房产公司退还5万元定金 , 却遭到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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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单从商品房认购协议来看 , 黄某向房产公司交纳的5万元性质应属于定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 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 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也就是说 , 如果黄某单方面取消购房 , 对于5万元定金是无权要求返还的 。
但按照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的承诺 , 涉案定金可以转为认筹金 , 认筹金和定金的性质并不相同 。 认筹金不属于法律概念 , 仅仅是房产公司在楼盘正式销售前 , 通过优先选房、许诺享受开盘价格优惠等方式收取的款项 , 一旦双方最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 , 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认筹金 。 本案的关键在于定金能否转为认筹金 。 一是看销售人员有无向黄某作出5万元可以转为认筹金的明确意思表示;二是看销售人员的行为能否代表房产公司 , 或者能否让黄某相信其有代理权 。 幸运的是 , 黄某在双方协商买房时录了音 , 录音详细记录了销售人员承诺将定金转换为认筹金的全过程 。 销售人员在房产公司销售现场做出的相关行为可以代表房产公司 , 属于有权代理 。 即便该承诺是销售人员急于促成交易的越权行为 , 但是对于购房者来说 , 其也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具有代理权 , 销售人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房产公司来承担 。
典型案例六
共享汽车出车祸 垫付容易回款难
一、案情
2019年上半年 , 刚拿驾照不久的市民王先生苦于无车练手 , 偶然发现街头停着许多共享汽车 , 便下载APP打算租车过把瘾 。 没想到 , 第一次租车就出师不利 , 与其他车辆发生了剐蹭 , 交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责 。 按照共享汽车公司的规定 , 王先生先行垫付了相关费用 , 但公司却称垫付款不予退还 , 理由是抵扣了处理事故增加的部分费用及车损折旧费 。 王先生对此表示不能接受 , 虽然整起事故由其负全责 , 但仅是一起普通的剐蹭事故 , 王先生当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 , 立即报警并联系了共享汽车公司 , 况且所租汽车投保了不计免赔险 , 这点小事故基本上可以全部走保险 , 随后他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确认 , 得知实际定损费用仅600多元 , 因此他垫付的1300元扣除零星费用肯定会有结余 。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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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按照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共享汽车本质上是汽车租赁 , 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是出租人 , 用户是承租人 。 本案中 , 王先生与共享汽车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 , 性质上属于短期汽车租赁合同 。
《服务协议》中载明 , 1500元以内的修车费用 , 用户无需承担 , 但需承担投保上浮费与车辆停运费 。 2000元以内的三责损失 , 用户无需承担费用 , 但需先行垫付 , 待理赔手续齐全后提交共享汽车公司 , 公司在收到理赔款后支付给用户 。 该协议中并未提到处理事故增加费用及车损折旧费由用户承担 。 据此 , 共享汽车公司只能对约定的相关费用进行扣除 , 约定之外的费用仍应返还给王先生 。
典型案例七
快递蟹卡未保价 丢件索赔陷僵局
一、案情
2019年国庆期间 , 市民刘先生给朋友寄了5000元螃蟹现金卡 , 为此找了某品牌快递公司寄递 。 因为刘先生平时都在该快递公司邮寄快件 , 所以对其服务及信誉较为放心 , 寄件时并未签订快递协议也未对现金卡进行保价 。 几天后 , 刘先生与朋友聊天时得知螃蟹现金卡仍没有寄到 , 便电话联系快递公司 , 得到的答复却是快递不慎丢失 。 刘先生立即赶赴快递点要求调取监控 , 由于监控有死角 , 无法查出现金卡究竟在哪个环节丢失 。 谈及赔偿时 , 快递公司只同意按照快递业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 , 赔偿快递费的三倍 。 刘先生则认为应当赔偿全部损失5000元 , 双方遂产生争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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