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租房管理办法-东方公租房申请条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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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租房管理办法-东方公租房申请条件
东方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辖区城镇户籍 , 在本辖区工作或居住的;申请人配偶未在三水登记的 , 应视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职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80%) 。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含15㎡) 。
(4)没有租住的廉租房、直管公房或自办公房 。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财产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或委托拍卖该财产 。
东方公租房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 , 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 ,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 实行租售并举 , 多渠道满足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 。经市政府批准 , 我们现在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 ,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 实行租售并举 , 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 ,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 是指本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 限制公寓规模、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 , 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 , 统一管理;公平严格的监督 。
【东方公租房管理办法-东方公租房申请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财政、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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