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产品-网络金融发展趋势( 二 )


第三 , 声誉风险 。一些互联网机构利用所谓的“预期高收益”来吸引消费者 , 事实上推出了高收益、高风险的产品 , 却没有如实揭示风险 , 甚至误导消费者 。
第四是信息泄露的风险 。阎庆民表示 , 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之一是基于大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 , 分析客户行为 , 但同时也对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的保护提出了很大挑战 。一些交易平台没有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保护机制 。
第五是技术安全风险 , 即IT系统安全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依赖于计算机网络 , 网络系统本身的缺陷、管理漏洞、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 。都会造成技术安全隐患 。
综上所述 , 网络金融的经济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本质区别 , 但由于网络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 , 拓宽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1.网络金融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风险成为网络金融的基本风险;
2.互联网金融具有特殊的技术选择风险形式;
3.由于网络信息传递速度快 , 不受时间空的限制 , 网络金融会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范围上放大传统金融风险 。
存在的问题
1.管理水平不高 。
一是没有纯线上金融机构 , 现有线上业务规模不大 。是否存在纯粹的网络金融机构 , 是判断一个国家网络金融发展水平的标准之一 。中国没有纯粹的在线金融机构 , 在线服务大多通过金融机构自己的网站和网页提供 。业务规模有限 , 收入水平不高 , 线上服务基本处于亏损状态 。
第二 , 在线金融服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 。中国大部分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简单地将传统业务“搬到”互联网上 , 更多地将网络视为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 , 忽视了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潜力;
三是网络金融发展不平衡 。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网络化程度远高于保险业和信托业 。这种结构性失衡不仅影响网络金融的整体推进 , 还可能影响网络金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
2.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
由于缺乏宏观统筹 , 各金融机构不仅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资、网络建设等方面各行其是 , 而且相互保密、相互防御 , 造成信息、技术、资本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 , 不仅不利于网络金融的发展 , 还可能埋没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 。
3.立法滞后 。
首先 , 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 , 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 。20世纪90年代 , 美国颁布了《数字签名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 , 解决了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的合法性问题 。2000年5月在英国实施的《电子通信法》也确认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的法律地位 , 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扫清了道路 。中国的这类法律极其有限 。仅有《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审批程序》、《鼓励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规定》等少数法律法规 , 仅涉及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 。直到2001年7月9日 ,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上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该部门规定过于简单 , 量化标准少 , 可操作性差 。
第二 , 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 , 网络金融的立法也相对滞后 。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 , 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修改和完善现行金融立法框架 , 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控制方式 , 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 , 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健发展 。
4.缺乏专利意识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加入中国在线金融的竞争 , 中资金融机构的软肋正在显现 , 这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 , 更是一个意识问题 。自1996年以来 , 花旗银行向中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了19项“商业方法”发明专利 , 其中大部分是针对新兴网络技术或电子技术开发的金融服务和系统方法 。目的是控制电子银行的核心技术 , 确立网上银行的领先地位 。虽然中国没有批准其申请的任何一项专利 , 但根据专利申请“先申请、先授权”的原则 , 一旦中国通过相关法律 , 允许申请此类专利 , 中资银行进入部分市场将面临困难 , 要么支付更高的专利费用 , 要么被迫退出 , 甚至不得不缴纳罚款 。即使中国不授权此类专利 , 中资银行在进入美国或其他国际市场时 , 也必须面对花旗集团的专利壁垒 。截至2001年底 , 花旗银行在美国共获得64项专利 , 其中2/3与网上银行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有关 。但中资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没有概念 , 更谈不上制定相关的专利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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