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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8日 ,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印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 , 该公司内张贴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显示有噪声、粉尘、高温岗位作业 , 但该公司不能出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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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 , 参与检查现场的2名南通市职业健康检查专家库成员出具了专家意见 , 认定该公司车间定型机上布岗位、落布岗位、滚筒印花机岗位、磁棒印花机岗位、码布机岗位存在噪声、高温、热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 打浆车间印布增稠剂中含有丙烯酸聚合物 , 仿活性粘合剂中含有丙烯酸脂类聚合物 。
针对检查情况 ,12月29日 , 启东市卫健委委托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两个车间的4个作业点噪声超标 。
处罚情况
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 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等违法行为被启东市卫健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 , 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 接受监督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亚马逊|【以案说法】某印染公司多项检查不合规,被罚五万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 下同)时 ,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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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第(一)、(三)、(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 , 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第三十四条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 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 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 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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