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套路贷”?与高利贷有何区别?( 三 )


(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表现为,使用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 。敲诈勒索罪(既遂)具有与诈骗罪相似的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恐吓行为—相对方因恐吓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而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具有原因上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 。
在套路贷典型案例中,上海市F区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车贷为媒介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非常具有代表性 。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包括中介团伙和资方团伙,中介团伙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伙要求被害人以车辆作为抵押保证,签订远大于实际借款额的高额借条(借条含高额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声称不用还),而后短期内通过故意制造违约的方式甚至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车辆开走,而后打电话勒索被害人高额赎金(高于借条),并要挟将车辆卖掉,恐吓不准报警,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迫于威胁,基本选择了支付高额赎金 。本案中几十名被害人,被敲诈勒索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都在恐吓胁迫之下付钱赎车,犯罪嫌疑人利用这种模式,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金额特别巨大 。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 。
非法拘禁罪,具体而言,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 。犯罪动机比较多样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限定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为的非法性是重要的条件 。同时,本罪容易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需要区分一罪还是数罪 。此外,索债型非法拘禁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一种类型 。
在本次套路贷典型案例中,上海市J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韩某等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中,非法拘禁罪非常典型 。在该案中,被害人许某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韩某等开设的高利贷公司借钱20万元,取得借款当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六人即跟随许某确保其还钱,在发现许某无法当日还款的情况下,将许某带至某宾馆拘禁,并进行殴打,直至次日许某家人筹款20.5万元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典型的索取债务型的非法拘禁,债务确实存在,几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将徐某拘禁在宾馆房间限制许某自由的方式索要债务,并且存在殴打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一款、第三款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同时存在敲诈勒索行为以及诈骗行为,数罪并罚,并非牵连犯 。
(四)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夺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其进行了规定 。从构成要件来说,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存在争议 。客体方面,侵犯的应该是社会秩序,该社会秩序是指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 。①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行为内容均应是作为,不包括不作为 。客观方面,该罪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分类概括 。在套路贷案例中,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情况是在催讨债务中,对整个债务关系并不清楚,仅参与其中一两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辱骂、恐吓以及堵门等行为,在不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
三、“套路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侦查要点
(一)法律适用问题
“套路贷”是一个通常说法,刑法上并没有这样一个罪名,和“碰瓷”比较相似,后者涉及交通肇事、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套路贷”涉及的罪名更加丰富,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竞合等等 。
从总体原则来说,定罪上从严 。
涉及具体适用,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逐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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