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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套路贷”是一种新型黑恶犯罪,是扫黑除恶行动的重点整治领域 。目前,全国范围内公检法联合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已初见成效 。
“套路贷”与高利贷有诸多相似之处,那么如何区分两者?怎样准确识别骗术的“套路”?“套路贷”主要构成哪些罪名,判处多重的刑罚?本文对此作出详述 。
一、套路贷简介
(一)“套路贷”的概念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 。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
(二)“套路贷”VS高利贷
1.“套路贷”与高利贷的连接点
“套路贷”是高利贷不断演化的一个结果,高利贷有如下演变过程 。
第一阶段,就是前述比较正常的民间借贷,放贷人是以本金生利息,获得利息的回报;
第二阶段,是砍头息,比如借30万元,一个月利息3万元,先扣掉,借贷人拿到手27万元,借条写30万元,实际上是以27万元的本金付30万元的利息 。
第三阶段,就是目前我们所面对的“套路贷”,比如借30万元,约定一个月利息3万元,借条要翻倍写60万元,加上银行走流水60万元,还要提供租房、车子等抵押、担保 。
2.“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 。(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 。“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 。比如签一个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60万元,对应虚高借条的数额,如果借条数额讨不到,则派人去占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利 。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2)借款人主观认识不同 。“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如果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 。“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实际上这里就是制造违约的情况 。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钱,至8月才去讨债,告诉被害人利滚利已经达到90万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还利息5万元,并按放贷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个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处报到,否则就是违约) 。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不会故意制造违约 。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 。“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三)当前套路贷的几种模式
第一,B区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团伙以及资方团伙的明确分工,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未成年人写下虚高借条,目的在于获取借条上的数额或者被害人的房产 。该模式典型特征是存在明显的两个团伙,团伙之间以及内部分工协作,中介团伙负责散布谣言,寻找目标,而后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伙则通过后续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债等,实现诈骗未成年人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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