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道了歉就能继续割韭菜?对那些“翻车”明星,法律终于要出手了…

自媒体|道了歉就能继续割韭菜?对那些“翻车”明星,法律终于要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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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兼明
近日 , 明言代言“翻车”再成媒体和网友热议的话题 。
先是上海警方破获网红奶茶“茶芝兰”“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 , 抓获90余名犯罪嫌疑人 , 涉案金额高达7亿元 , 案件还在侦查中 。 不过该品牌的代言人马伊琍 , 却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 没两天 , 郑恺代言的奶茶品牌“茶主播”又出现同样问题 , 涉嫌虚假招商 , 骗取巨额加盟费 , 引发媒体关注 。
事情爆出不久后 , 马伊琍方面做出了声明 , 在声明中表示第一时间与品牌方解约 , 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 同时致以最真挚的歉意 , 将协助加盟商进行维权 。 到本文开始写作时 , 郑恺方面还没有回应 。
近年因市场环境各种变化 , 明星屡陷代言陷阱 , 前有化妆品、保健品广告 , 后有金融P2P产品“爆雷” 。 前两年 , 金融类产品已成明星代言翻车的“重灾区” 。 去年 , 汪涵和刘国梁就曾因代言的P2P机构“爱钱进”被立案侦查 , 而遭到投资者喊话“还我血汗钱” , 杜海涛也被理财产品“网利宝”的投资者“维权” 。
往年明星代言“翻车”事件 , 通常代言人道歉后 , 舆论多会平息下去 。 但近年似乎不是这样 , 即使代言人道歉了 , 受害人常常不依不饶 , 网上热度也丝毫不减 。 这次 , 大陆一些官方媒体也出来点名批评这种明星代言的乱象 , 并质疑道:“道歉有用吗?”很多网友在网上发言 , 认为明星代言人应当负起连带责任 , 而不是一句不痛不痒的道歉就算完事 。

很显然 , 无论是过去的P2P产品“爆雷” , 还是这两起“奶茶”事件 , 如果没有明星们的代言 , 被骗的受害者也不会有这么多 。 在民众眼中 , 明星代言确实带来很大的可信度 , 会让更多的加盟商和消费者愿意买单 。 而这些商业品牌也是因为看中了明星代言的花招管用 , 才愿意支付高额费用请明星代言 。
目前能管住明星代言的 , 只有《广告法》 。 从《广告法》看 , 虽然对明星代言有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 , 但因规定得较笼统 , 要真正追责明星还比较难 。 《广告法》除了禁止明星代言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外 , 对明星代言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的限定 , 主要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第二种是代言人明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第三种是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第一种是民事责任 , 后两种是行政责任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但从目前“奶茶”案看 , 商家涉嫌的是诈骗罪 , 涉刑事犯罪 , 被害方主要为加盟商 , 而不是消费者 。 如代言人对商家的诈骗活动并不知情 , 要想对明星追责或追缴广告费 , 显然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证据 。 无论是“明知广告虚假” , 还是是否真正“使用过” , 在司法中都难以查证 。 加上明星也有专业的法律顾问 , 签合同时 , 会把一些法律风险规避掉 , 出事了极难找到明星的法律问题 。 《广告法》也只要求明星代言前 , 使用过该商品或接受过该服务 , 但并没有规定明星代言和合作期间负有核查商业活动真实性的要求 。
当然 ,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 , “奶茶”案中代言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 因为他们的代言行为已成为该品牌诈骗的工具 , 明星所代言合同应按《合同法》52条规定 , 属无效合同 , 那么当事人就应返还或上缴相关的代言费 。 今年5月 , 国务院发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开始施行 , 其中规定“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应及时上缴清退 。 如“奶茶”案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一种 , 有律师认为代言费也应清退 。 这是法律新规 , 从此前明星代言“翻车”事件看 , 无论是P2P“爆雷” , 还是其他虚假广告 , 均未看到明星退缴代言费的后续报道 。
自媒体时代 , 确实需重新评估明星代言在虚假广告中所起的作用 。 过去广告大多在电视台或报纸上发布 , 广告发布者往往负有审核广告真实性的责任 。 一旦出现虚假广告事件 , 如果没追究电视台等发布媒体的责任 , 也就不便追究明星代言的责任了 。 自媒体时代 , 很多明星代言的广告多在自媒体上发布 , 各地市场监管局名义上有监管责任 , 但大量的自媒体广告显然是工商局无法监管的 。 这时明星代言 , 在说服消费者方面就有了更大的权重 , 如仍按传统媒体时代的广告法 , 已难以规范当下的明星代言市场了 。 这也是自媒体时代 , 大量明星代言“翻车”的一个主因 。 如果市场监管局都无法监管这些类型各异的企业 , 又如何让明星去判别这些企业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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