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资本市场与科技创新的“双循环”( 六 )


二是严格落实《证券法》 , 推动《刑法》联动修订 ,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 新《证券法》已将财务造假处罚上限从60万大幅提高到1000万 , 并给集体诉讼留下操作空间 , 但仍然不足以震慑动辄上亿元的证券欺诈案件 , 建议推动《刑法》联动修订 , 加强执法 , 提高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 , 增强监管震慑力 , 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 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认定从单位扩大到个人 。
4.3 资金端:优化投资者结构 , 拓展资金来源
一是加快机构投资者入市比例 , 鼓励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 。 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普遍设有30%-40%上限 , 长期资金入市有天花板 。 建议打通社保基金、银行理财、保险、企业年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入市瓶颈 , 适当放宽养老金投入股市规模不得高于30%的比例限制 , 加快各省市养老金通过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的形式投资股市的速度 , 同时以提升资管机构专业能力以及发展资管产品和证券化产品来推动短期资金向长期资金的转变 , 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是稳步推进对外资开放 , 促进资金来源多元化 。 建议继续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 , 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资产 , 拓宽资金来源 。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也将倒逼资本市场改革 , 以竞争促发展 , 促进本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深化与完善 , 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制度规则体系 。
三是引导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 科技创新型企业普遍具备固定资产较少、人力资本是最重要资产、研发期较长、所需研发资金较多等特点 , 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难以满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需求 。 而私募股权和创投资金具备较高风险承受能力 , 可通过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上市和并购政策来引导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投资处于发展早期、较为小型的科技创新型 , 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技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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