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以案释法】微信上能随便发言吗?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 , 微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应用 , 成为日常交流所不可或缺的软件 。 旅游的照片、享受美食的照片随手都可以在朋友圈分享 , 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 , 人们享受着微信带来的生活便利同时 , 使用微信不当而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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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小宣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案情介绍
林某与张某系大学同学 , 毕业后两人关系甚好 , 但是因借款偿还问题产生了矛盾 , 两人在微信交流中 , 林某对张某进行言语上的辱骂 , 并进行截图后附张某的照片一起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 。
由于两人有共同的好友 , 林某的行为对张某造成工作和生活上的干扰 , 对张某的精神也造成严重影响 。
林某称 , 如张某不还钱 , 朋友圈的信息就不删除并且还会反复的发 , 最终张某忍无可忍将林某诉至法院 。
法院判令林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张某照片 , 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函 , 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根据《民法总则》第109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120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点评
虽然我们隔着手机、电脑屏幕进行交流 , 但是发表言论仍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 ,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 。
虽然林某的债权受到侵害 , 但是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协商解决 , 而不能采取极端的方式 , 不仅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 并且还会因过激的行为侵犯别人的利益 , 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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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小宣
网络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 , 发表言论仍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 ,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
【法制|【以案释法】微信上能随便发言吗?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
【来源:丰台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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