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图文|以案释法 | 买卖合同OR承揽合同?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以案释法 | 买卖合同OR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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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早安图文|以案释法 | 买卖合同OR承揽合同?】 2016年1月5日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供销合同 , 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型号为JYT — H的热熔涂布机 , 总价款为33万元; 甲公司支付18万元预付款后40天内乙公司交货 , 结算方式为预付18万元 , 余款15万元调试结束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 , 甲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8万元 , 乙公司收到预付款未能按约在40天内提供JYT-H多功能热熔涂布印刷复合机 。2017年2月19日 , 甲公司发函催促乙公司交付复合机 , 同年的2月24日乙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复合机发送给甲公司; 2017年3月4日 , 甲公司再次书面致函乙公司 , 催促乙公司在收函后2日内派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同年的3月28日甲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乙公司出具律师函 , 通知乙公司: 针对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 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产品供销合同 , 并返还预付款 。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解除 , 并返还 18万元预付款。乙公司提起反诉 , 认为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 , 非承揽合同关系 , 合同标的物已交付完毕 , 是否安装调试不应影响货款的支付 , 要求 甲公司 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货款合计 17万元(含整改费用2万元) 。
裁判结果
盐 都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供应的设备附有技术参数附件以及交付后需安装、调试和质保期等内容显示 , 该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承揽合同 , 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二、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 乙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一直未提出异议 , 现甲公司起诉主张确认合同解除 , 符合法律规定 , 故双方于 2016年1月5日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已解除 。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预付款18万元应予支持 。三、由于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 , 作为承揽方的乙公司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调试合格是其法定的义务 , 乙公司辩称其提供的设备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 亦无质量问题 , 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 乙公司的反诉主张实体权利证据缺失 , 故对乙公司的反诉请求 , 依法不予支持 。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解除 , 乙公司返还预付款 , 甲公司返还设备 。
乙公司不服判决 , 提起上诉 , 后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 申请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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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系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 交付工作成果 ,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虽然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 但二者的法律特征不同 。 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 定作人选择承揽人往往有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 。 非经定作人同意 , 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管辖地法院、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也有区别 。 承揽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加工行为地 ,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双方有约定的 , 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没有约定的 , 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提供产品的一方投入的劳动不同 , 买卖合同虽然也包含安装调试 , 但远达不到承揽合同的程度 。
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供应的设备附有技术参数附件以及交付后需安装、调试和质保期等内容显示 , 被告需提供大量专业技术服务及后期安装测试 , 定为承揽合同更能反映案件的特点 , 该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承揽合同 。 如仅仅将机器交付原告 , 离实际使用还差得很远 , 不能以买卖合同认定为履行完毕 。 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 对乙公司的反诉请求 , 由于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 , 作为承揽方的乙公司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调试合格是其法定的义务 , 乙公司未履行该义务 , 故依法不予支持乙公司的反诉请求 。 (供稿:杨汉华、阴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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