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在司法历史的天空中, 始于唐宋的“国家赔偿”是闪亮的星

国家赔偿|在司法历史的天空中, 始于唐宋的“国家赔偿”是闪亮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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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 , 张玉环及律师和江西高院 , 经过协商 , 将获得496万元国家赔偿 。
9月2日 , 坐了近27年冤牢的张玉环向江西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 索赔2234万元 , 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健康权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2564.5元;近27年来的伸冤合理支出100万元 。
10月20日 , 被羁押15年后重获自由的张志超 , 前往山东临沂中院领取约332万国家赔偿 。
去年9月 , 吉林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 被关押23年后获判无罪的金哲宏最终得到468万元的国家赔偿 。
用496万元、468万元、332万元 , 买你27年、23年、15年自由时光 , 你愿意吗?
恐怕——或者肯定地说 , 没有人愿意 。
自由地行走、享受阳光、陪伴孩子、品尝美食、沐浴午后的阳光 , 与朋友喝茶下棋打牌……在这些构成人生乐趣的时光面前 , 金钱又算得了什么!
回望历史 , 张玉环、金哲宏、张志超们 , 是不幸中的万幸 。
他们 , 应该庆幸生在新中国 , 赶上了自古以来中国最人性化的法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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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赔偿” , 始于唐代 。
唐代的法律 , 之所以会被历代法学者推崇赞赏 , 就是因为其制定法律者所秉持的“慎刑”、“重民”思想 。
先前勃勃兴盛的大隋王朝 , 忽然间崩塌灭亡 , 对大唐王朝决策者们的心理冲击非常大 。
他们在制定律法之时 , 不得不认真地思考一个问题:隋末天下民贼四起 , 到底是哪里出了错?
在吸取隋朝亡国教训后 , 唐代的法律开始体现“民本”思想 。
《通典》中有语:“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
《唐全文》这样说:“若损百姓以奉其身 , 犹割股以啖腹 , 腹饱而身毙 。 ”
大唐盛世的开创者李世民执政期间 , “民为重”的思想得到了充分发展 , 整个朝堂之上的政治氛围受其感染 , 大唐的律条法令也正是在这种氛围之下开始修缮制定 。
《唐六典》写道:“刑法不中 , 则生邪气 , 邪气积于下 , 怨恶蓄于上 , 上下不和 , 则阴阳缪而妖孽生矣 , 此灾异所缘而起也 。 ”
如果“刑法不中” , 产生了司法误判 , 该怎么修正呢?
最早的“国家赔偿”概念由此产生:“门下 , 大帝降鉴 , 无幽不烛 , 下人上诉 , 在屈必申 。 ”(《审理冤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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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唐代版的“国家赔偿”中 , 冤案平反后 , 受害人如何得到赔偿?
《唐律疏议》中记载:“若枉入人徒年者 , 即计庸 , 折除课役及赎直;每枉一年 , 折二年;虽不满年 , 役过五十日者 , 折一年;当年无课役者 , 折来年 。 ”
《赋役令》中说:“每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 , 棉三两 , 布输二丈五尺 , 麻三斤;丁役二十日 。 ”
《唐六典》则进一步补充:“凡丁风役二旬 , 无事则收其庸 , 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 , 旬有五日免其调 , 三旬则租、调俱免 。 ”
意思是 , 大唐的子民平冤昭雪了 , 国家要给他们一些补偿 。
出狱后 , 生活重新开始 , 种田、养家、照顾孩子 , 就给他们今后的生活减减负担 , 比如说 , 免课役 。
实行“租庸调”的唐朝 , 人们不仅要缴纳赋税 , 还要为国家免费提供相应的劳动 。
一个唐朝人被冤枉后狱中呆了三年 , 可以获得双倍——六年免除课役的补偿 。
而且 , 朝廷法令设计者还贴心地将这个免除课役的“国家赔偿”进行了优化 , 设立了一个灵活的使用规则:
当“国家赔偿”与朝廷政策冲突——比如 , 该年出现了水灾、蝗灾、旱灾等自然灾害 , 人民生活困难 , 朝廷一般会下达法令 , 蠲免当地的赋税、劳役 , 此时就适用“当年无课役者 , 折来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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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宋朝 , 有一个“马文千案” , 表明那时的“国家赔偿”又进了一步 。
北宋仁宗年间 , 陇州陇安县有人告发当地五个老百姓打劫 , 做强盗 。
当地县尉 , 马上逮捕了这五个犯罪嫌疑人;严刑拷打 , 直接打死了一个叫马文千的人 。
其他四个人一看 , 同伴下场好惨 , 反正是个死 , 就别受这皮肉之苦了 , 索性都认了罪 , 均被判死刑 。
罪犯的家属不服 , 就到州里去申诉 , 州里的官员不受理 。 就这样 , 这几个“强盗”被开刀问斩 。
过了一段时间 , 真正的强盗 , 在别的地方落网了 。 几个无辜百姓虽沉冤得雪 , 可惜人死不能复活 。
本来 , 陇州从知州往下的涉案官吏都应该依法严惩 , 可偏偏他们运气好 , 赶上了大赦 。
宋仁宗震怒:枉杀五条人命 , 怎么能就这样放过他们!
他专门下了一道圣旨:知州贬官 , 其他相关人等开除公职 , 流放岭南;五个受害人的家属 , 给予货币和实物赔偿(赐钱粟) , 而且三年内免除国家劳役 。
这样的案例 , 在宋朝并非个案 。
南宋孝宗时候 , 有一个叫汪青的递铺(相当于现在国家邮政系统的工作人员)被砍了脑袋 , 罪名是私拆机密文件 。后来 , 司法机关查明这件事是其他人干的 。 在处理完涉案的官员之后 , 宋孝宗下旨对受害人的家属抚恤——“诏给青家衣粮十五年” , 受害人的妻儿老小 , 以后的吃穿由国家包了 , 管他们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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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宋朝还有一个更亮眼的法规是:官员出错 , 要卖妾偿还过失 。
宋仁宗年间的王安石 , 位列唐宋八大家之一 , 又是惟一一个敢于直面社会改革的文人 , 被列宁称之为“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 。
当时的风俗 , 男人可娶妻纳妾——王安石也未能免俗 。
其夫人为其买一妾 , 荆公见之 , 曰:“何物也?”女子曰:“夫人令执事左右 。 ”
安石曰:“汝谁氏?”曰:“妾之夫为军大将 , 督运粮而失舟 , 家资尽没犹不足 , 又卖妾以偿 。 ”
一个军中的大将 , 因为监督运粮时船丢失了 。
放在今天 , 估计也就是玩忽职守之类的过失犯罪 , 但在当时要以卖妾换钱 , 抵自己的过失 。
公愀然曰:“夫人用钱几何得汝?”曰:“九十万 。 ”
公呼其夫 , 令为夫妇如初 , 尽以钱赐之 。
那位大将算是幸运 , 碰上了王安石 , 不但债务偿还了 , 妾人家也没要 。
……
不管是唐律 , 还是宋规 , 对冤假错案的当事人补偿制度 , 显然因受历史所限 , 比起现代的“国家赔偿”差距很大 , 但如此司法建树 , 顺应时代潮流 , 还是值得后世为之点赞 。
王安石拒妾的故事 , 真假无从考证 , 对今天吏治却不无启示:冤假错案背后 , 国家赔偿受害人 , 失职的执法人员就不受严厉惩戒吗?必须倒查追责 , 以儆效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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