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孙天琦:完善资管行业监管体系,夯实长期健康发展基础( 四 )


三、重视完善资管业务行为监管体系
(一)从零售端和批发端 , 加强资管业务行为监管
从零售端看 ,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之本 , 是财富创造之源 。 唯“本”固 , “业”方安 。 行为监管以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为目标 , 保护个体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平等对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知情权、金融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 但是 , 保护这些权利 , 不等于保证“只赚不赔” 。 对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管行业 , 除了通过微观审慎监管夯实金融机构的受托责任 , 还需要围绕投资者保护建立有效的行为监管体系 。 从批发端看 , 需更加重视合规 , 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返点回扣、利益输送 , 维护市场信心 。 这一点上 , 目前外资机构做的更好一些 。
(二)健全以信义义务为核心的资管行为准则 , 明晰“卖者”应尽的责任
首先 , 完善行为规则 。 按照资管产品的不同类别 , 进一步统一资管机构的发行、销售、信息披露等行为指引 , 让“卖者尽责”有实际的操作标准和法律依据 。 特别要建立合规销售体系 , 禁止欺诈和销售误导 , 严格信息披露 , 让“买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了解资金投向和实质性的投资风险 。 第二 , 做好产品评级 。 综合考虑投资范围、产品期限、结构复杂度以及潜在的市场、流动性、信用等风险 , 细化产品风险等级 。 第三 , 做实客户分类 。 通过调查问卷、模拟交易、大数据分析等方式 , 审慎认定、细致区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 。 在此基础上做好风险偏好的匹配 , 真正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 第四 , 明确责任主体 。 明晰管理人、托管人以及销售、投资等合作方的职责 , 确定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 防止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 , 畅通争议解决渠道 , 及时化解纠纷 。
(三)有效开展投资者教育 , 普及“买者”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理念
受过良好教育的投资者是资管市场稳定的基石 。 对于资管行业 , 首先 , 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 , 引导投资者主动学习 金融知识 , 树立价值投资理念、长期投资理念 , 了解资管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 , 自享收益 , 自担风险 。 有了这一意识 , 投资者也才可能更多地关注和监督资管机构是否做到了勤勉尽责 。 同时 , 要发挥好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大学等其他组织在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卖者尽责”和“买者自负”是资管业务的根本要求 。 但是 , 卖者如果不“尽责” , 甚至有欺诈误导 , 就不应要求买者“自负” , 反而卖者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甚至多倍处罚 。 对此 , 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部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已经从适当性义务、卖方举证责任、损失赔偿数额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 在实践中 , 应切实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关键 。 卖方机构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 , 纠纷解决中才会有理 。
四、落实功能监管要求 , 上下不推脱 , 左右不推脱 , 不留监管盲点
近年来 , 资管业务的无序发展和风险累积反映出 , 在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风险方面 , 机构监管的惯性思维问题太大 。 对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同类资管业务 , 监管标准不一致容易为套利活动创造空间 。 例如 , 资管新规出台前 , 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募集最具优势 , 但投资范围基本局限于债权 , 而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专户、保险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债权和股权类资产 。 银行理财产品以此为通道 , 通过嵌套结构化分级产品规避投资范围的限制 , 将资金投向股票市场 。 在2015年6月的股市异常波动中 , 高杠杆资管产品的集中“平仓变现”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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