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可多分

导言
“离婚大战”中 , 除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 。 一方为了让对方少分财产或者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 , 将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 甚至是将夫妻共同财产挥霍掉 。 那么 , 如果夫妻一方出现以上情形之一 , 另一方可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呢?
案例
小张和小黄结婚已有5年 , 双方均系再婚 , 婚后未生育子女 , 但是因为感情不和双方已经分居一年之久 。 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 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在诉讼过程中 , 小张发现小黄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 于是申请法院调取小黄的银行流水 。 银行流水显示 , 小黄名下的银行卡有多笔大额转账 , 但小黄并没有合理解释 。 法院认定小黄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 根据法律规定 , 对小黄名下的银行存款 , 小黄可以少分 。
【|丈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可多分】法条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离婚后 ,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解读
本条对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规定了两种情形 , 且这两种情形均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 , 否则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 如果离婚后又发现上述情形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但此时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 该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
进步性
本条是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基础上调整而来的 , 删除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适用前提——“离婚时” , 即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 , 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 均可适用该条款 , 法条的表述更为清晰准确 。 本条相对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新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 能够更全面地维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孙玮敏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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