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莫名其妙成了“小三”,分手后还遭原配起诉?( 三 )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
故此 , 《民法典》生效后 , 婚外情作为其他重大过错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婚外情离婚的受害方能否向小三请求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 , 当婚外情离婚满足法定要件时 , 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婚外情 , 是过错方和小三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而对夫妻一方产生伤害 , 那么 , 受伤害的一方能否向小三请求赔偿呢?这个情况目前还无法请求 。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 , 破坏合法夫妻关系不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 , 因此受伤害的一方仅仅能向婚姻关系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 并不能向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主张 。
婚外情该如何取证?
01
自家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 , 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 , 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 。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 , 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 , 构不成刑事责任 。
但是 , 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 , 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 , 否则 , 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
02
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 , 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 。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 , 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 。遇到这类情况 , 当事人如能确定配偶与第三者同居 , 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 , 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 , 然后进行询问笔录 , 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 , 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
03
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 , 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 , 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 。但是 , 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 , 过于亲密接触的少 。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 , 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 , 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
【虐待|莫名其妙成了“小三”,分手后还遭原配起诉?】来源:998法治大讲堂、法治成都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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