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莫名其妙成了“小三”,分手后还遭原配起诉?( 二 )
02
部分有效说
理由是:赠与方无权处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但是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财产各半 , 赠与方对其中一半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 , 将配偶一方的财产赠与第三者是无效行为 。此种观点也得到了一些法院的判决支持 , 即婚外第三者取得了赠与财产的一半 。
03
无效说
婚外第三者的赠与 , 其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双方之间的非法关系 , 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 任何人都不应当通过非法行为获益 , 故赠与行为无效 。
婚外恋中 , 赠与方的配偶
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 , 应如何处理?
目前 ,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 , 应驳回赠与方配偶的诉讼请求 , 理由是赠与方和其配偶是夫妻财产的共同所有人 , 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 若赠与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同居方 , 侵犯了配偶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 但是直接侵犯配偶方财产的是赠与方 , 故配偶方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没有依据 , 配偶方应当向赠与方要求赔偿 。
第二种意见认为 , 应判决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 , 理由是赠与方将配偶方的财产赠与第三者是侵犯了配偶方的合法权益 , 但是共同财产中属于赠与方的份额部分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 其中的份额以一半计算 。
第三种意见认为 , 应全额返还赠与财产 , 理由是赠与方的赠与行为基于同居关系而为 , 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
同时作为同居方接受赠与财产不属于善意取得 , 此赠与合同关系无效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 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 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由双方协商决定 , 赠与方擅自赠与行为侵犯了配偶方的合法权益 , 应当全额返还 。
民法典生效后 , 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来进行判断: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婚外情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 , 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中的罚则 , 是针对犯罪来规定的 , 只有构成犯罪 , 方承担刑事责任 。婚外恋除非发展成重婚罪 , 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 , 婚外恋只应承担民事责任 , 而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其次 , 婚外恋所应承担的是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责任 , 而不是违反其它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 。因此 , 婚外恋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两点;其一 , 当婚姻的对方以此理由提出离婚时 , 婚外恋行为人丧失抗辩权;其二 , 当婚外恋所导致的离婚对婚姻的对方、子女及家庭造成损害时 , 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三 ,由于产生婚外恋行为的原因和情况不同 , 不同的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
简而言之 , 夫妻双方相互忠诚 , 是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本应有的含义 , 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 , 违反此项义务 , 发生婚外恋 , 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 , 并且在追究此民事法律责任时应区别不同的婚外恋情况 , 做出不同的处理 。
对于婚外情导致的离婚 , 无过错方能否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民法典生效后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 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 。除了这四种情况外 , 夫妻一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民法典生效后 , 婚外情可以作为过错事由 , 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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