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非法捕获癞蛤蟆226只!泸州两女子被判拘役
你知道吗?
癞蛤蟆是不能随便抓的!
【光明网|非法捕获癞蛤蟆226只!泸州两女子被判拘役】因非法捕获野生癞蛤蟆
江阳区况场街道保林村
妇女罗某和李某
构成非法狩猎罪
分别被判拘役二个月 , 缓刑三个月
捕捉癞蛤蟆销售牟利
5月24日6时许 , 公安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保林村巡逻时 , 发现村民罗某背篼内装有癞蛤蟆95只;当天9时许 , 民警又发现同村李某家中有癞蛤蟆131只 。
经民警调查 , 这些癞蛤蟆都是在附近农田捕捉的 , 两人捕捉癞蛤蟆均为了销售牟利 。
9月初 , 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对罗某、李某提起公诉 。 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罗某、李某违反狩猎法规 , 在禁猎期狩猎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 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 认罪、悔罪态度好 , 可从轻处罚 , 遂作出拘役二个月 , 缓刑三个月的判决 。
当地村民介绍
近年来
有村民专门捕捉癞蛤蟆售卖
有的一个月能够获利上万元
然而很多村民并没有意识到
这种行为已经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
癞蛤蟆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 , 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 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 吊销特许猎捕证 , 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除了猕猴、猫头鹰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 , 泸州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麻雀、斑鸠、秧鸡、白鹭、戴胜、黄鼠狼、蛇类、青蛙、中华蟾蜍等三有保护动物 , 均属于依法保护的对象 。
川江都市报采访人员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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