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 三 )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 , 应当说明理由 。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 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 , 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 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

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 ,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 , 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

(三)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 修改公司章程 , 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 , 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 , 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 , 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三、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 , 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逾期未申请的 ,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 , 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

(二)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 , 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 , 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 , 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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