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 二 )

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

(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 ,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国务院: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 , 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 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 , 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 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 , 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 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2.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 , 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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