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认定为盗窃( 四 )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 , 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

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 , 经权利人申请 , 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 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 , 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 , 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 , 依法判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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