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认定为盗窃( 三 )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 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 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 , 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 , 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 , 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 , 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 。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 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 , 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 , 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 , 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 , 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 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 , 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 , 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 , 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
违反前款有关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 ,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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