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认定为盗窃
新京报快讯 据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消息 , 9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 , 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
据了解 , 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 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 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 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 , 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 , 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 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 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 , 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 , 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 , 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 , 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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