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请确认,1.公司5股东所持股份尚在限售期内,却提前披露减持公告...

投资者提问:
请确认 , 1.公司5股东所持股份尚在限售期内 , 却提前披露减持公告 , 是否构成违规?2.此公告是否涉嫌恶意做空股价?若无法得到满意回答 , 中小投资者将致电证监会申请核查 。 谢谢 。
董秘回答(亚光科技SZ300123):
您好 , 在限售期内发布减持的预披露公告不构成违规 , 持有相关限售股的股东将在解除限售(10月23日)之后视情况实施其减持计划 ,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收到股东的减持告知函后进行披露 , 不存在您所说的情况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 ,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 ,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 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 ,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 ,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 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 , 在受让后的6个月内 , 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第六条“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 , 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特定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 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且10月份涉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敏感期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3.8.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 至公告前一日……”的规定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长)不得在此期间实施减持 。 即根据已披露的减持预披露公告和以上规定 ,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在解除限售后的6个月内 ,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的5% , 其中 , 在解除限售后的3个月内 ,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数合计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 。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 , 督促股东合规减持 , 积极协调和引导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 尽可能降低对二级市场股价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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