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如何推动双创?能否避免老赖?
“执行破产法规时一定要尽量注意配合其他手段 , 比如房地产加杠杆、股市投机等现象一定要严打 , 否则得益是个人的 , 风险则用破产等手段规避 , 在没有全面综合手段的管理下 , 真正的老赖会有很多空子可钻 , 最终债权人索偿无门 , 可能会弊大于利”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 , 一系列法规纷纷出台 , 备受全国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具体实施 , 亦终于在深圳经济特区“破冰” 。
8月26日 ,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法规 。
在初创企业密集的深圳 , 除成熟的产业链配套能力、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 , 上述一系列创新性法规 , 被认为给“独角兽”企业的创办及失败提供了新的支持与包容的营商环境 , 而这也是深圳此次立法的一大初衷 。
本文插图
破产制度推广需谨慎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 , 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 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 , 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 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 , 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
1983年 , “破产”二字首次出现在相关官方文件中 。 2006年 , 《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 。 但因其缺乏个人破产法规的配合 , 故被学界普遍称之为“半部破产法” , 可能会造成市场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 。
在这样的情况下 , 个人在资不抵债的时候 , 往往只能选择“失联”等消极形式 。 而作为一种市场退出机制 , 破产制度则给了债务人合法解决债务问题的新途径 。
从2019年起 , 全国层面的立法规划出现新动向:当年2月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 , 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当年7月16日 , 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 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6月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3月1日起 , 作为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的《破产条例》将正式在深圳实施 。
1993年 , 深圳率先在全国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 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积累了相关经验 。 所以 , 深圳在个人破产方面进行的相关实践 , 也被认为将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 。 而其将如何通过制度设计破除债权人对纵容“老赖”等行为的疑虑 , 亦受到高度关注 。
《破产条例》对债务人提出了多项约束: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 , 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 , 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 而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 不仅如此 , 深圳也提出了居住且缴纳社保满三年等一系列条件 。
为增加约束力 , 《破产条例》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限制消费措施 , 债务人将在“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方面受到限制 。 例如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选择飞机商务舱、在三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 , 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债务人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以中国香港特区为例 , 其不仅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 , 亦成立了香港特区政府破产管理署作为专职机构 。 其角色是确保香港能够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素破产/清盘服务 , 而有关法例亦能配合香港站于主要金融中心前列位置的目标 。
该署由三个主部组成 , 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及财务部 。 具体而言 , 其职责包括担任小额个案的受托人或清盘人 , 作为最后解决方法;调查破产人和无力偿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的资产负债状况 , 向法院报告公司经营失败的原因 , 以及就触犯无力偿债罪行的人士提出检控;为涉及无力偿债问题的其他政府部门及法定团体提供支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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