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走私钢铁废渣1.1万吨,7旬老人及其女儿双双获刑!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近日对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GN1819”走私废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周某安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周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钦州某锌业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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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员、缉私民警对查扣货物进行取样
据办案民警介绍,周某安(71岁)和周某(44岁)为父女关系。周某安曾长期从事矿产品加工工作,深知用冶炼过的矿渣进行二次提炼加工比较赚钱。受利益驱使,2008年,退休后的周某安带领女儿及亲戚从湖南到广西投资开办钦州某锌业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氧化锌类矿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生产销售。周某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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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周某投案自首
2018年8月,防城海关缉私分局发现钦州某锌业有限公司及周某安父女存在走私洋垃圾的重大嫌疑,随即立案开展侦查。经查,2016年4月,周某安找到防城港市某商贸公司负责人黄某春,商量以“氧化锌”的名义从越南进口工业钢铁废渣事宜。双方一拍即合,由周某安负责在越南联系货源,周某和黄某春负责将工业钢铁废渣伪报成“氧化锌”报关进口。为掩盖犯罪事实,周某安等人还通过制作虚假合同及变换公私转账的方式,制造两个公司之间买卖“氧化锌”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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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现场
缉私部门侦查查明,自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周某安等人共走私进口工业钢铁废渣11217.305吨。由于案情重大,该案被海关总署缉私局列为一级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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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的涉案固体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钦州某锌业有限公司、周某安、周某、黄某春在明知货物是工业钢铁废渣的情况下,仍将货物伪报品名为“氧化锌”向海关申报进口,故意违反海关法规,将国家禁止进口的11217.305吨工业钢铁废渣走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采访人员:廖梦若
通讯员:张鑫
【 老人|走私钢铁废渣1.1万吨,7旬老人及其女儿双双获刑!】图片、视频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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