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博士被索赔42万,单位与个人都要兼顾“法理情”


离职博士被索赔42万,单位与个人都要兼顾“法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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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 来自忻州师范学院官网 。

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忻州师范学院副教授贾某青“脱产读博后离职”事件 , 近日又被推上热搜 。

贾某青与学校之间的劳动纠纷 , 在历经差不多一年之后 , 最近取得了新进展 。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 , “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 , 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 , 赔偿费用再另谈 。 ”贾某青说 。

贾某青于2008年硕士毕业入职忻州师院 , 2015年-2018年到西北师范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 , 在此期间忻州师院为其提供工资和生活补贴等 。 双方在2018年签订《协议书》 , 约定贾某青须为忻州师院工作服务满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 才可提出调动要求 。 2019年9月25日 , 贾某青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 。

为此 , 校方在经历了起诉、撤诉之后 , 上个月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新的仲裁请求:向贾某青提出42万余元的补偿费要求 。

在人才流动早就成为正常现象的社会大背景下 , 类似贾某青与忻州师院的劳动纠纷并不罕见 。 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于 , 从教师的角度讲 , 认为“我想走是我的权利和自由”;从学校的角度讲 , 认为“你可以走 , 但是学校的付出你应该按照规定补偿” 。 由于双方在具体金额上相执不下、认识不一 , 产生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

在此类纠纷中 , 舆论往往倾向于关注相对弱势的一方 , 比如在学校和教师之间 , 大家更同情教师 。 这是人之常情 , 也符合常理 , 学校作为一个整体 , 力量会大过个人 。 不过 , 在这件事情出现以后 , 不少人认为贾某青提前离职是自己毁约 , 应该承担责任 , 学校索赔属于正常行为 。

当然 , 这只是舆论风向 , 既然产生了纠纷 , 不管是走劳动仲裁程序还是到法院起诉 , 自然会有相应的结论 , 就像现在忻州师院愿意为贾某青办理离职手续 , 也是在执行仲裁裁决 。

教师因为个人发展或者其他因素 , 在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上讲 , 都有离开的权利 , 但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 , 都不是冷冰冰的机器 , 在照章办事之外 , 还要顾及情理和形象 。 一个突出的原则就是要有契约精神 , 契约精神不是不能毁约 , 而是说需要承担因毁约而带来的代价 , 走也要走得体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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