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以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种子类犯罪案件,一般有三个特点( 二 )
“对于损失认定的方法以及综合认定损失的规则 , 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是涉假种子类案件办理时的疑难问题 。”骆敏巧说 , 实践中 , 可由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 , 对农业生产产量及损失进行综合计算 。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根据现场实地勘察 , 邀请农业、气象、土壤等方面专家 , 分析鉴定农作物生育期异常的原因 , 能否正常结实 , 是减产还是绝收等 , 分析减产或者绝收面积、产量 。二是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区试平均产量与根据现场调查的往年产量 , 结合当年可能影响产量的气候、土肥等因素 , 综合评估平均产量 。最后是根据农作物市场行情及平均单价等 , 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
所谓“假冒伪劣产品与农民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难”是指 ,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等犯罪是结果犯 , 办理此类案件需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前提 。科学认定损失是办案关键 。为了解决什么是“较大损失”这个问题 , 最高检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通过“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说明 , 对损失的认定 , 可以运用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犯罪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具体来说 , 可在公证部门见证下 , 依据农业生产专家指导 , 根据农户对受损作物实际使用的农药种类、剂量等 , 科学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所需样本田块数量 , 综合认定农药使用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
所谓“追赃挽损存在困难”是指 , 在伪劣农药、种子类案件中 , 检察机关不仅要办好案件 , 而且要在办案的基础上 , 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 推动共同督促被告人赔偿受害农户损失 , 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最高检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王敏案及南京百分百公司案 , 都是追赃挽损效果较好的案例 。在王敏案中 , 被告人王敏积极赔偿损失 , 获得了从宽处罚 。在南京百分百公司案中 , 检察机关听取农业部门意见 , 科学计算损害后果 , 帮助受害农户全部挽回了实际损失 , 得到农户认可 。
但现实生活中 , 并不是人人运气都这么好 。由于受利益的驱使 , 一些人仍会铤而走险 , 每到春耕备耕时节 , 各种直接的、间接的假种子、假农药类违法犯罪活动又会粉墨登场 , 农民稍不留意就会跌入陷阱 。
对于客观存在的假冒伪劣种子现象 , 办案检察官建议农民朋友购买种子时 , 要擦亮眼睛 , 增强识别能力 。如果真的不幸购买了假种子 , 要及时向农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举报 ,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同时 , 检察官特别建议农民朋友购买种子时 , 一定要保留相关票据 , 有录音录像资料更好 。王敏一案在侦破过程中 , 办案人员充分听取了辩护人及受害农户的意见 , 收集了受害农户购买谷种的票据、农作物不同生长期的照片、证人证言等 , 认定南昌县及其他地区受害农户合计205户 , 绝收面积4000余亩 。结合南昌县往年晚稻平均亩产量 , 考虑到晚稻因品种和种植方式不同存在差异 , 产量评估以种子包装袋上注明的平均亩产444.22公斤为依据 , 并以当年晚稻平均单价每公斤2.6元计算损失 , 认定205户农户因种植假种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60余万元 。
重拳出击假种子犯罪
假种子坑农害农 , 人人喊打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很多措施打击假种子违法犯罪行为 , 检察机关更是参与其中 。最近两年 , 各级检察机关在延续以往做法的同时 , 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 在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类违法犯罪工作中持续加大办案力度 , 该出手时定出手 。
2019年3月8日 , 最高检会同农业农村部、最高法、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七部门联合召开了一次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会上 , 七部门总结了上年的工作 , 分析了新形势新任务 , 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 。很快 , 最高检于当年3月中旬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 对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 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打击假种子类违法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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