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检察官联手信用社主任,做起了转贷款生意,大赚近1000万!判了

_本文原题是检察官联手信用社主任 , 做起了转贷款生意 , 大赚近1000万!判了
见习采访人员 楚深
前信用社主任唐某普 , 与前检察官联手高利转贷“吃差价” , 几年时间挣了近千万 , 最终双双获刑 。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本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某|检察官联手信用社主任,做起了转贷款生意,大赚近1000万!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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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获利近千万
本案的两名被告人 , 身份还有点特殊 。
本案的被告人唐某普 , 1968年6月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 , 是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办员工 , 曾担任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子信用社主任、富佳信用社主任 。
【李某|检察官联手信用社主任,做起了转贷款生意,大赚近1000万!判了】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李某 , 1969年12月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 , 是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员额检察官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 唐某普和李某合谋获取转贷利差共计920.03万元 。
其中 , 在2012年8月 , 两人在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佳信用社 , 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 , 获取银行贷款2390万元 , 并将该笔贷款以每月3%的利息转贷给第三方 , 经司法鉴定 , 两人从中获取转贷利差880.44万元 。
此外 , 在2012年4月至6月间 , 唐某普和李某还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 , 在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获取贷款1600万元 , 二人将该贷款中的300万元以每月5%的利息转贷给他人 , 经司法鉴定 , 两人从中获取转贷利差39.59万元 。
“合谋”做生意
被告人唐某普的供述 , 揭开了其高利转贷的内幕 。
唐某普在2006年至2010年在石桥子信用社担任信用社主任 , 2010年4月至2015年在富佳信用社担任主任 。
2011年 , 唐某普与被告人李某、丁某三人想在“客站附近合伙买门市房干洗浴” , 买门市房需1300多万元 , 钱不够就想在唐某普所在的富某信用社贷款 。 当年9月21日 , 李某找来四个人 , 以他们的个人名义在该信用社每人贷款250万元 , 唐某普安排了信贷员办理了前述贷款 。
此后 , 因为没钱装修门市 , 2012年4月他们以该门市房作抵押在市区联社营业部 , 并以本溪汇成物质公司贷款1200万元、以楚某名义贷款400万元 。 获得的部分资金转借给他人并收取利息 。
转贷的另有部分资金 , 是从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违规贷出 。 唐某普表示 , 当时为了凑钱 , 想从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贷款1040万 , 是李某与时任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行长孙某协调才贷来的 , “不太符合银行规定” 。
在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担任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行长的孙某表示 , 他和李某是高中同学 , 2012年7月底8月初 , 他帮忙协调了1040万元贷款的办理 , 提供的抵押物也没有经过评估和登记 。
均犯高利转贷罪
2017年底 , 港领公司股东孙某向本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本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实名举报唐某普、李某涉嫌高利转贷犯罪 , 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
实际上 , 早在2016年10月 , 唐某普就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取保候审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犯违法放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判处唐某普有期徒刑9年 。 唐某普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李某|检察官联手信用社主任,做起了转贷款生意,大赚近1000万!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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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 , 本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被告人唐某普、李某以转贷为目的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 获取非法利益 , 数额巨大 , 其二人之行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 , 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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