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基|债市互联互通三条路径及结算模式( 二 )


什么意思呢?就是无论是资金拆借还是质押融资都是无法打通的 , 你无法拿着上清所托管的债券去交易所做质押融资 。 也无法拿着交易所的公司债到银行间来质押融资 。 因为交易系统和跨市场登记托管机构不互联 , 互联的核心是名义持有人账户作为纽带三家登记托管机构(名义持有人账户可以实现现券交易清算 , 无法实现跨市场质押登记) 。
(3)采用类似企业债的模式 , 让投资人两边开户
这个方案看起来也不错 , 以后每次跨市场交易办理转托管就是了 , 笔者认为效率还是没有名义持有人账户的模式高 , 而且那么多投资人不可能强求都两边开户 , 两个市场的投资人差别也非常大 。
本文接下来只基于这里的第(2)种方案讨论结算问题 。
2、名义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模式分析
鉴于三大结算机构目前的基础结算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 实现互联互通需要首先统一结算模式或者实现结算模式的兼容 。
(1)中债登的结算模式是全额逐笔结算模式 , 中债登不是中央对手方 , 不对交收承担保证 , 交易方自行承担交收违约等风险 , 也无需缴纳保证金 。 中债登结算系统与央行大额支付系统相连 , 可以直接从交易方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账户内扣款(如果交易方是直连CNAPS的商业银行) 。
(2)上清所目前债券业务的结算模式是集中清算模式 , 上清所作为中央对手方 , 承担交收担保责任 , 但上清所的集中清算模式不是完全的集中清算 , 交易方可选择集中清算或全额结算 , 而且选择集中清算的也需要通过上清所的审核 , 对于提交集中清算的成交数据上清所实时进行要素检查:一是交易双方是否均具有清算参与者资质;二是成交数据是否符合集中清算产品要素规定 。
对于未通过的成交数据 , 将被转为全额清算 , 而在审核过程中交易方也可以选择转为全额清算 。 上清所的结算系统与央行大额支付系统相连 , 可以直接从交易方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账户内扣款 。
(3)中证登的结算模式是三者中最为复杂的 , 对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 , 中证登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对于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 , 中证登依据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 , 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
而且中证登采用集中清算模式 , 也与上清所不同 , 中证登的结算系统不与央行的大额支付系统相连 , 中证登不能直接从结算参与人的央行大额支付系统账户扣款 , 不通过央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收付 , 中证登的资金结算账户体系自成体系 , 交易方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或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参与到中证登结算体系中 。 结算参与人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 用于收取客户交易资金 , 中证登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 用于集中收取结算参与人交易资金 , 上下形成一套资金结算网络 , 与资金结算网络相配套 , 还有证券结算网络 , 客户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中证登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
根据7号令各结算机构通过在其他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方式 , 采用多级托管结算的方式完成资金和证券的结算互通 , 各结算机构在其他两个机构申请参与人资格或委托参与人 , 按照相关结算机构的规则进行托管结算 , 本机构作为二级托管结算人为本机构的投资者进行集中托管结算 。 类似于中证登目前在沪港通等业务中开展名义持有人的托管结算 , 沪股通业务中中证登作为名义持有人通过结算参与人在香港结算开立结算账户 , 港股通业务中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通过结算参与人在中证登开立结算账户 , 上清所在债券通业务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承担一级托管职能 , 香港金管局CMU承担二级托管职能等 。
(4) 跨市场交易结算举例:效率是核心
所以对银行间投资人而言 , 虽然能够在CFETS生成交易所券种的成交单 , 如果在中证登没有账户 , 实际上还是需要中债登或上清所进行划券或者划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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