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公安|寻衅滋事、纵火、故意毁坏财物? 新兴公安连夜侦查,刑拘7人!

7月16日,新兴县公安局在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组织优势警力果断出击,仅用不到一天的时间快速侦破“7.15”专案,刑事拘留7名涉案嫌疑人,打掉一个涉嫌寻衅滋事、纵火、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团伙,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新兴县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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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5日凌晨3时29分,有群众报称:在新城镇环城北路虹桥处有10多人打架,现场有辆小车着火。新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打架人员已离开现场,有两人受伤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一辆本田牌小轿车被砸烂挡风玻璃,一辆现代牌小轿车被火烧毁。
因该案件性质恶劣,案发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案件的侦办工作。县公安局迅速指令刑侦大队、新城派出所、扫黑专班成立专案组立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侦查。经连夜侦查,专案组于当天晚上基本锁定了嫌疑人身份并对嫌疑人展开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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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22时至16日11时许,办案民警在新兴县城区先后将多名涉案嫌疑人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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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突审,嫌疑人陈某等人对其在7月15日涉寻衅滋事、纵火及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新兴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陈某等7人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在此敦促涉新兴“7·15”寻衅滋事案的同案人员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依法可免除处罚;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可适用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前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全力展开缉捕,从严处理。
警察蜀黍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懂法,更要守法,遇事莫逞强,遇事莫冲动,三思而后行,敬畏法律,切莫触碰法律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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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平安云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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