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受贿1661万余元,原浙江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竑一审获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2020年7月17日,上城法院公开宣判原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竑(男,1968年4月出生,临安人)受贿案,对被告人胡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胡竑受贿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官方公众号通报了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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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 一审|受贿1661万余元,原浙江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竑一审获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竑利用担任临安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公司收购、土地性质变更、项目规划调整、相关地块摘牌及转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 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竑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6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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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胡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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