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刷单造假等亟须整顿( 二 )


律师赵占领指出 , 直播带货中主播的角色主要有 , 其一是为销售者做广告宣传或者广告代言 , 其二是销售者 , 即主播销售自己公司的产品 , 根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 , 需要亮照经营 。 但实际上 , 许多主播没有履行该义务 。
“其次 , 部分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嫌存在宣传产品功效或使用极限词等违规宣传问题 , 以及产品质量货不对版 , 向网民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 。 ”赵占领还表示 , 售后服务方面 , 如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等也存在未落实的现象 。
南开大学教授陈兵在其专栏文章中指出 , 直播带货中基本的主体关涉主播、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 , 在有些情况下还涉及直播平台 , 应在准确界定直播带货主要法律关系和厘清基本法律适用的前提下 , 明确直播带货的各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特别是应明确主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内容 , 解决主播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 。
陈兵建议 , 监管部门应同直播平台一道 , 从直播带货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入手 , 共同合作参与直播带货市场监管 。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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