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检察|【宣传周活动】“检察长接访” 解难题、接民心


【珠海检察|【宣传周活动】“检察长接访” 解难题、接民心】
为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 , 推动解决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 , 6月11日 , 在检察机关“民有所呼 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检察宣传周活动期间 , 珠海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维玉和副检察长刘泉带头接待来访群众 。

珠海检察|【宣传周活动】“检察长接访” 解难题、接民心
本文插图

黄维玉检察长接访现场
案件背景
申诉人杨女士6年前在珠海认购了一套商品房 , 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 , 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 , 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房屋基础设施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违约金和家电补偿款 。 法院仅支持了杨女士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主张 , 对“基础设施”违约金和家电补偿金未予支持 。 杨女士不服 ,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

珠海检察|【宣传周活动】“检察长接访” 解难题、接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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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到检察长接访日现场是杨女士的代理人 , 也是杨女士的丈夫 。
“先坐下来喝杯水 , 我们慢慢说 。 ”
“谢谢 , 我今天要反映的主要有三个问题 , 一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一个是房屋基础设施的交付时间问题;还有一个就是承诺赠予的电器能不能获得补偿的问题 。 ”
……
“您主张的基础设施指的是公共设施 , 还是房屋内部设施?在合同上有没有具体约定哪些设施属于基础设施?”
“公众设施和房屋内部都算的 , 交付使用的验收报告里有列举的 , 供水、排水、供电、网络……”
黄维玉检察长详细询问了案件的有关细节 , 了解了案件证据的情况后表示 , 一定会细致审查申诉人的监督申请 , 如果确有错误 , 将依法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 同时 , 黄维玉检察长也向申请人代理人指出 , 法律监督是严肃严谨的 , 对于有争议或对判决结果影响较小的事项将会尊重法院判决的既判力 , 请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相信检察机关一定会客观公正地审查本案 。 杨女士的丈夫感谢检察机关对其申诉的重视 , 表示无论最终是什么结果 , 自己一定会理性表达诉求 。
刘泉副检察长接访现场
案件背景
申诉人是一位80多岁的老先生 ,20多年前从一家社区卫生医院退休 , 因为退休时原单位没能解决其住房、工资待遇等问题 , 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两级法院均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 后向我院申请监督 , 我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 2018年 , 老先生又向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提出监管申请 , 未得到支持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 再次驳回其起诉 。 老先生不服终审裁定 , 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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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 老先生的儿子作为其代理人来到检察长接访日的现场 。
“2011年的诉讼已经穷尽了法律救济手段 , 2018年的这次诉讼 , 我们监督的范围也只限于法院驳回起诉是否合法……”
“法院的受理和审判不是一回事 , 通俗地讲 , 受理是法院管不管这事 , 审判是法院支不支持你的请求 , 您父亲两次官司都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 相当于没有迈进法院审理的门槛……”
“您和您父亲两次诉讼的症结根源都在20多年前的福利分房和退休待遇等实体权益方面 , 您看是不是详细说说这方面的情况 , 看看我们有没有什么能帮得上忙的地方?”
主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刘泉副检察长接待了申诉代理人 , 在耐心倾听诉求后 , 向来访人详细解释了法院的受理范围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 并详细询问了案件相关的历史情况以及当时的政策性文件规定 , 表示检察机关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老先生化解纠纷 , 解决其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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