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服药自杀未果起诉药店,法院判决“不赔”

驳回诉求 , 不赔偿!
据北京日报消息 , 一张姓女士一次性吞下一瓶(100片)处方药物“氯氮平” , 后经抢救保住了性命 。 接着 , 她以违法出售处方药为由 , 将购买一家位于北京的药店告上法院 , 索赔医疗费等2万余元 。 近日 , 西城法院宣判 , 认定虽然药店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但这与张女士企图服药自杀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
顾客服药自杀未果起诉药店,法院判决“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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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认为 , 自己买药时根本没有出示处方 , 药房销售人员就将处方药卖给了她 , 导致她的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 因此要求药店赔偿她医疗费、营养费等21000余元 。 作为被告 , 该药店向法院提交了购销记录 , 以证明自己从未进过“氯氮平”这种药 , 所以根本就不可能卖给张女士 。 而张女士则提交了支付宝的支付记录 , 显示当天在该药房支付了两笔购药款 。 张女士解释说 , 其中一瓶是避孕药物 , 另一个就是氯氮平 。 药店承认卖了避孕药 , 但对另一笔购药款却说不出卖的是什么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张女士已经举证在药店付款购买药品 , 消费者通过扫码完成支付后 , 不再留存销售凭证是通常交易惯例 , 因此 , 张女士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 药店对于所销售的两种药品 , 只能提供一种药品名称 , 而不能提供另一种药品名称 , 因此 , 药店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 药店出具的自行整理的台账 , 并非第三方提供的明细 , 其证明力不足 。 法院认定药店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 推定其向张女士销售了“氯氮平” 。 而药店销售人员未判断药物用途合理性 , 未核对处方就销售该药物 ,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不过 , 张女士购买并大量服用“氯氮平”是为了轻生自杀 , 法院认为 , 虽然药店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但与张女士企图以服药自杀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并无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 , 因此药店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 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
无辜躺枪还是明知故犯?
尽管早已有相关政策明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 , 但仍有药店“阳奉阴违” , 铤而走险 , 违规出售处方药导致购买者健康受损甚至死亡的案件屡见不鲜——这其中不乏抱着轻生念头而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到药店购买处方药用于自杀的消费者 。
顾客服药自杀未果起诉药店,法院判决“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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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来类似的案件中 , 针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现象 , 首先 , 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基础上 , 根据各省市具体的处罚标准对第一次违规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 , 给予警告并罚款;第二次 , 将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第三次则一律按情节严重论处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除此之外 , 便是颇有争议的民事处罚部分 , 在近两年湖南、陕西、青岛等地的相关案件中 , 最终法院都判处涉案药店承担主要责任 , 对原告或家属赔偿六成以上的经济及精神赔偿金 。 审判机关认为 , 药店违规出售处方药 ,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 问题很严重 。 药店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药品销售者 , 应当知道肇事药品具有严重的副作用 , 但仍在购买者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向其出售 , 因而应该对产生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
对于以上判决结果 , 不免有众多药店人为其喊冤 , 认为药店是“躺枪受罚”:“药店违规出售处方药是有错 , 但自杀是你的主观意识与药店无关 。 ”;“药店有错有药监部门处罚 , 与自杀没有关系 。 ”;“遇到碰瓷的药店也是倒霉”……
屡禁不止?
需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回到张女士的案件中 , 与以往不同的是 , 本次法院不仅没有判罚涉案药店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 反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即药店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此案中 , 北京市西城法院认为“药店违法销售行为与企图以服药自杀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并无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 , 那么该判决依据能否为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裁判思路?统一判决标准 , 既不让违法药店逃脱应有的处罚 , 也不让其无辜躺枪 , 为购药者的自杀以及故意敲诈而埋单 。
【顾客服药自杀未果起诉药店,法院判决“不赔”】此外 , 对于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药品管理法》规定零售药店凭处方卖药 , 目的是为了保护群体健康 , 安全用药 , 从大方向看很正确 。 但药店是药品流通中的终端环节 , 药店如何安全卖处方药和医疗体制改革 , 医保体制改革密不可分 。 药品安全防大于治 , 改革是纲 , 纲举目张 , 希望有好的改革政策出台 , 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而不是屡禁不止 , 头疼医头、脚痛医脚 , 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没有触及根本 , 当对人民群众的健康产生危害时以处罚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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