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泉岭人民法院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裁判规则( 二 )


(摘自:《刑法各论精释(上)》 , 陈兴良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 第125页 。 )
2.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判断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关键在于两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 ,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不同 , 并不存在构成要件上的交叉或包容关系: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 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 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 二是故意内容不同 。 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 , 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 , 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则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 。 三是侵犯客体不同 。 虐待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 即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 , 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 四是行为特点不同 。 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 , 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 , 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 , 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为一次形成 。
此外 , 法条竞合关系只能对“同一行为”进行评价时产生 。
(摘自:《刑法各论精释(上)》 , 陈兴良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 第125页 。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 , 情节恶劣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款罪 , 告诉的才处理 , 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 , 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 情节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第一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宝泉岭人民法院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裁判规则】注:本条由《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 情节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第一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依法惩处虐待犯罪 。 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 , 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 , 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 。 根据司法实践 , 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 ,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 , 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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