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福建36岁女子假扮男装与女性同居未被识破,还诈骗470万,法院这样判

「潇湘晨报」福建36岁女子假扮男装与女性同居未被识破,还诈骗470万,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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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 ,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 , 书中写道:被告人叶秀慧 , 女 , 汉族 , 1980 年 9 月 15 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 , 初中文化 , 无业 , 户籍地长乐市 。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海滨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 次日被刑事拘留 , 同月 30 日被逮捕 。 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
辩护人阮逸嫔 , 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 [ 2019 ] 7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秀慧犯诈骗罪 , 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萍英出庭支持公诉 , 被害人刘某 1、被告人叶秀慧到庭参加诉讼 。 平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阮逸嫔出庭为叶秀慧辩护 。 现已审理终结 。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 2016 年 , 被告人叶秀慧嫁入平潭县流水镇后与被害人刘某 1 结识 , 而后双方交往密切成为好友 。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5 月 , 叶秀慧虚构自己与他人在泉州、厦门合股做投资项目、投资收益稳定的事实 ,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 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 , 以投资项目、解除被冻结资金需要疏通关系需要资金为由 , 陆续骗取刘某 1 钱款共计人民币 4704760 元(币种人民币 , 下同) 。 叶秀慧将上述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等 , 现已挥霍一空 。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专项审计报告、短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赌博网站账户信息、抓获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叶秀慧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可以从轻处罚 。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
被害人刘某 1 要求被告人叶秀慧将诈骗的钱款退还给她 , 并要求查清赃款去向 。
被告人叶秀慧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 辩护人阮逸嫔提出 ,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罪态度好 , 请求从轻处罚 。
经审理查明:2016 年 , 被告人叶秀慧嫁入平潭县流水镇后与被害人刘某 1 结识 , 之后二人交往密切成为好友 。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间 , 叶秀慧虚构自己与他人在泉州、厦门合股做投资项目、投资收益稳定的事实 ,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 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 , 以投资项目、疏通解除被冻结资金的关系需要资金为由 , 陆续骗取刘某 1 钱款共计 4704760 元 。 叶秀慧将上述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等 , 现已挥霍一空 。
2018 年 9 月 19 日 , 被告人叶秀慧在泉州市被泉州市公安局海滨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 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上述事实 , 有经庭审举证、质证 , 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 1 的陈述 , 证实 2016 年长乐籍女子叶秀慧嫁到她娘家平潭县流水镇西楼村的同村人周火斌 , 后她们以姐妹相处 。 2016 年 10 月 31 日 , 叶秀慧称其姐夫在泉州晋江做项目很赚钱 , 叫她投 5 万元 , 于是她就汇了 5 万元 , 同年 11 月 1 日至 4 日期间叶秀慧陆续转了共计 1 万元说是投资回报 。 11 月 5 日 , 叫她继续投资 20 万元 , 后叶秀慧转了 1.5 万元给她作为回报 , 一个月后又转给她 6 万元 。 之后陆续增资 , 分别于 11 月 20 日 20 万元、12 月 2 日 40 万元、12 月 3 日 20 万元;2016 年 12 月 8 日 , 叶秀慧说其在项目当地要租房子、买车需要钱 , 又叫她转了 25 万元 。 2017 年 1 月 4 日 , 叶秀慧跟她说这个项目的其中一个股东要退股 , 剩下 4 个股东每人增资 20 万元 , 1 月 8 日又增资 25 万元;2017 年 2 月 7 日 , 又有一个股东要退股 , 每个股东又得增资 41.7 万元 , 2 月 18 日、2 月 21 日、3 月 4 日、3 月 11 日叶秀慧分别又以增资的名义让她转了 20 万元、50 万元、40 万元、40 万元 , 截止到 2017 年 3 月 11 日她共汇了 336.7 万元给叶秀慧 , 期间叶秀慧给她转了 55 万元回报款 。 接着叶秀慧跟她说泉州的项目即将完成了 , 到 5 月 3 日会把她的本金及回报款全部汇到她的账户上 。 2017 年 3 月 27 日 , 叶秀慧跟她说厦门的项目又要投资 , 她又给其转了 80 万元 , 4 月 1 日转了 40 万元 , 4 月 10 日转了 40 万元 , 4 月 23 日、24 日又共转了 80 万元 , 4 月 26 日至 5 月 1 日 , 叶秀慧跟她说项目进入最后结算阶段 , 让她再转 65 万元 。 叶秀慧告知 5 月 3 日所有结算款会打到她账户 , 当日她去查账 , 发现账户没钱就联系叶秀慧 , 对方称项目出问题钱被冻结 , 需要钱才能解冻 , 她分别于 5 月 10 日转账 3 万元、5 月 11 日转账 4 万元、5 月 16 日转账 2.8 万元 。 后她联系不上对方 , 两天后叶秀慧自称被抓 , 并告知她所汇借款都被其拿去网络赌博了 , 之后她就再也联系不上叶秀慧 。 从 2016 年 10 月份至 2017 年 5 月份她共给叶秀慧转了 651.5 万元 , 除去其给她转的 55 万元 , 她大概给叶秀慧转了 596 万元 。
2、证人刘某 2 证言 , 证实 2016 年 9 月份 , 她认识叶秀慧(" 叶子宏 ") , 对方当时是以男人的身份跟她相处的 , 之后她们就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同居生活 。 她的卡号为 62×××09 建设银行储蓄卡是她在认识叶秀慧之前就办的;还有一张卡号为 62×××57 的招商银行储蓄卡是她认识叶秀慧后办理的 。 这两张储蓄卡密码叶秀慧都知道 , 平时都是叶秀慧在使用的 , 包括之后叶秀慧用她的名字办理了好几张信用卡套现使用 。 她用她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号码为 159××××5128 给叶秀慧使用 , 直到叶秀慧被抓了 。 她带着叶秀慧回老家去见她父母 , 还在武隆老家办了结婚酒席 , 2016 年 12 月 5 日 , 叶秀慧转了 30 万元到她父亲刘某 3 的银行账户上作为聘礼 , 该款用于办酒席及其他费用花销 。 在跟叶秀慧相处中 , 她帮叶秀慧从亲戚那边借了很多钱至今未还 , 其中有她父亲 4 万元、她外公 3 万元、她母亲的表妹 3 万元、她姨 2.6 万元、她二伯 2.6 万元、她叔叔 3 万元、她表姐 3 万元、她堂姐 2 万元 。 在叶秀慧被抓了以后 , 叶秀慧以她名义办理的信用卡都处于欠款状态 , 其中建设银行欠款 1 万元、平安银行欠款 1.5 万元、中国银行欠款 1 万元、交通银行欠款 8000 元、工商银行欠款 1 万元;此外叶秀慧用其身份证办理的网上贷款也未归还 , 分别是:" 国美易卡 "1 万元、" 你我贷 1 万元、" 我的 I 贷 "0.3 元 。
3、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 证实叶秀慧通过其银行账户收到被害人刘某 1 支付的款项金额合计 5753960 元 , 支付给受害人刘某 1 款项金额合计 1049200 元 。
4、赌博网站 " 美亚娱乐 "APP 会员账号:"rm1595128" 登录界面、账户信息、提现银行资料 " 招商银行账户:** 凤卡号:6*×××57"(招商银行信息体现 " 福建泉州鲤城区 ")、绑定手机号码:15*××××**28 , 证实该赌博网站显示的账户、电话号码等信息 。
5、短信聊天记录 , 证实 2017 年 1 月 2 日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 , 叶秀慧与刘某 1 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 。
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 证实叶秀慧农业银行 6228480688649401173 交易明细 , 与尾号 6435 农村信用社账户资金往来、与刘某 1(9559980061556710715)往来、以及日常微信、支付宝等消费情况 。 叶秀慧农村信用社账户 62×××25 交易明细 , 与刘某 1、刘某 2、夏中元、范恒建、陆宇勤等多人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 由建设银行平潭片区分行协查提供夏中元、范恒建、刘某 2 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 刘某 2 建设银行账户 62×××09 交易明细 , 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收到刘某 1 转账 2 万元、与叶秀慧尾号 6425 账户交易明细 。
7、抓获经过、泉州市看守所临时寄押收押证明 , 证实 2018 年 9 月 19 日下午 5 时 20 分许 , 被告人叶秀慧在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晶都国际 B 座 1821 室被泉州市公安局海滨派出所民警抓获 。 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被临时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 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 11 时 30 分提押出所 。
8、户籍证明 , 证实叶秀慧身份信息 。
9、被告人叶秀慧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叶秀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 4704760 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被告人叶秀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叶秀慧先行被羁押的 1 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秀慧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叶秀慧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4704760 元 , 返还被害人刘某 1 。
【「潇湘晨报」福建36岁女子假扮男装与女性同居未被识破,还诈骗470万,法院这样判】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张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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